*ST海潤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意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臨時)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
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海潤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作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審閱了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臨時)
會議相關資料后認為:
一、對《關于全資子公司為本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發(fā)表如下獨立意見:
本次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
及公司全資子公司奧特斯維能源(太倉)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廠房設備為公司向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50,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
提供抵押,江陰鑫輝和奧特斯維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為滿足公司日常生產
經營資金需求,擔保期限為2年。公司目前經營狀況穩(wěn)定,財務風險處于公司可
控制范圍內,符合公司未來發(fā)展規(guī)劃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未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權
益。不存在與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
[2005]120號)相違背的情況。
獨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鄭垚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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