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不存在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表決和網(wǎng)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全部議案均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
是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2)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
二、會議召開情況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2、表決方式: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會議召開時間:
(1)現(xiàn)場會議時間:2017 年 05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開始,會期半天。
(2)網(wǎng)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 年 0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
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 年 0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5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時間。
4、股權登記時間:2017 年 05 月 22 日(星期一)
5、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
現(xiàn)場會議地點:北京市朝陽區(qū)來廣營西路朝來高科技產(chǎn)業(yè)園 7 號樓弘高大廈
六層會議室;
網(wǎng)絡投票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
6、會議主持人:何寧先生;
7、會議的通知:公司于 2017 年 04 月 28 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
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公司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會議的召
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現(xiàn)場股東及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27 人,代表股份總數(shù)為
613,700,56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 1,025,800,523 股的 59.83%。
2、現(xiàn)場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5 人,代表的股份總數(shù)為
611,924,564 股,占公司總股份數(shù) 1,025,800,523 股的 59.65%。
3、網(wǎng)絡投票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22 人,代表的股份總數(shù)為
1,775,998 股,占公司總股份數(shù) 1,025,800,523 股的 0.1731%。
4、委托獨立董事投票情況
本次會議沒有股東委托獨立董事進行投票。
5、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和網(wǎng)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共 25 人,代表的股份總
數(shù)為 2,449,010 股,占公司總股份數(shù) 1,025,800,523 股的 0.2387%。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何寧先生主持,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部分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和見證律師等列席了本次會議。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1、審議通過《2016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 611,298,627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6086%;
反對 1,807,889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946%;棄權 594,045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968%。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47,076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9222%;反對 1,807,889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73.8212%;棄權 594,045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4.2565%。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2、審議通過《2016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 611,283,919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6062%;
反對 1,450,598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364%;棄權 966,045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574%。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32,367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3216%;反對 1,450,598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59.2320%;棄權 966,045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39.4463%。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3、審議通過《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同意 611,889,364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7049%;
反對 1,191,898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942%;棄權 619,300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009%。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637,812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6.0437%;反對 1,191,898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48.6686%;棄權 619,3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5.2878%。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4、審議通過《關于申請 2017 年度銀行綜合授信》;
表決結果:同意 612,455,273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7971%;
反對 1,033,989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685%;棄權 211,300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203,721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49.1513%;反對 1,033,989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42.2207%;棄權 211,3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8.6280%。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5、審議通過《關于續(xù)聘公司 2017 年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612,712,527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8390%;
反對 599,035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976%;棄權 389,000 股,
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634%。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460,975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59.6557%;反對 599,035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4.4603%;棄權 389,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5.8840%。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6、審議通過《2016 年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 611,950,373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7148%;
反對 1,321,189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53%;棄權 429,000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699%。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698,821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8.5348%;反對 1,321,189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53.9479%;棄權 429,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7.5173%。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7、審議通過《2016 年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 612,188,373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7536%;
反對 1,121,189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827%;棄權 391,000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637%。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936,821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38.2530%;反對 1,121,189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45.7813%;棄權 391,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5.9656%。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8、審議通過《關于提名公司第五屆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候選人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612643573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99.8278%;
反對 575326 股,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937%;棄權 481663 股,占
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785%。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1,392,021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56.8402%;反對 575,326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23.4922%;棄權 481,663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9.6677%。
本議案表決結果為通過。
五、獨立董事述職情況
公司獨立董事在本次股東大會上作述職報告。2016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
六、 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朱旭琦、劉文娟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
人員資格和表決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次會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七、 備查文件
1、《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 年 0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