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關注函的回復公告
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關注函的回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06 月 13 日向公司下發(fā)《關于
對北京弘高創(chuàng)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7】第 154
號)(以下簡稱“關注函”)。公司對關注函提出的問題進行了逐一核查,現(xiàn)就
相關事項回復說明如下:
1、2017 年 5 月 26 日,你公司召開 2016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
續(xù)聘公司 2017 年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你公司決定續(xù)聘上會事務所為公司 2017
年度審計機構。請詳細說明你公司在續(xù)聘上會事務所為公司 2017 年度審計機構
的情況下,聘請中興財事務所對公司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進行重新審計的原因。
回復:
2017 年 04 月 28 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于續(xù)聘公司 2017 年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因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簡稱“上會事務所”)近幾年均為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故公
司按慣例擬續(xù)聘其為 2017 年財務審計機構。同日,上會事務所對公司 2016 年財
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jù)公司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雖然實質性影
響金額暫時無法確定,但預計 2016 年度盈虧性質不會發(fā)生變化。由于公司 2016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公司股票被施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
理,股票簡稱由“弘高創(chuàng)意”變更為“*ST 弘高”。 隨后公司董事會披露了擬啟動
的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對 2016 年度會計數(shù)據(jù)的重新梳理、各類資料的補充
完整、重新梳理公司的內控及各項流程以及繼續(xù)聘請上會會計師事務所或重新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2016 年年報進行審計等,以期盡快消除無法表示意見的影響,
恢復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公司自 2017 年 5 月啟動重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2016 年年報進行審計的工
作,考慮到本次審計的特殊性以及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已為公司服務多年,為確保
審計工作獨立客觀,決定新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經(jīng)過前期的細致溝通和預審,公司決定聘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為 2016 年
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中興財事務所是全國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是全國 20 強會
計師事務所之一,具備證券、期貨等相關業(yè)務審計從業(yè)資格,已為數(shù)十家企業(yè)上
市申報審計和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提供服務,符合公司本次審計工作的要求。
2、根據(jù)《江蘇東光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chǎn)置換及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
暨關聯(lián)交易報告書》,2016 年度為本次重組交易標的相關股東履行業(yè)績承諾的
最后一個年度,請自查并說明相關方履行業(yè)績承諾尚需履行的程序及預計所需
時間。
回復:
公司 2016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造成相關股
東暫時無法履行在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時做出的業(yè)績承諾及補償措施。根據(jù)公司經(jīng)
濟業(yè)務情況,雖然實質性影響金額暫時無法確定,但預計 2016 年度盈虧性質不
會發(fā)生變化。為盡快消除無法表示意見的的影響,公司決定擬聘請中興財光華事
務所為公司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重新審計。待公司 2016 年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意見
后,公司將請會計師事務所依照《重大資產(chǎn)置換及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暨關聯(lián)交易
報告書》中約定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及《減值測試報告》,如果涉及相關補償
義務,即協(xié)助相關股東及時辦理補償事項。目前 2016 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工作
正在推進,預計完成時間為 2017 年 7 月中下旬,相關方履行業(yè)績承諾將在《專
項審核報告》及《減值測試報告》后完成。
此外,我司于 2017 年 05 月 03 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北京弘高創(chuàng)
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報的問詢函》(中小板年報問詢函【2017】
第 98 號),鑒于公司 2016 年度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故年報問
詢函中的相關問題尚不能準確答復。待公司重新出具 2016 年年度審計報告后,
我司將以此為準,盡快完成問詢函的回復工作,報送全部有關說明材料并履行信
息披露相關義務。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創(chuàng)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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