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通信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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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
關于武漢長江通信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得偉君尚律意字(2016)第 00149 號
致:武漢長江通信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武漢長江通
信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董水生、
王佳恒律師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
股東大會”),并依法進行見證?,F(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
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武漢長江通信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
宜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聲明事項:
1、公司應當對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本次大會會議資料以及其他
相關資料(包括董事會決議、本次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等)
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2、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辦理出席會議登記
手續(xù)時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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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股票賬戶卡等,其真實性應當由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自行負責,本所律師的責任是核對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shù)額
與《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shù)額是否一致。
3、按照《規(guī)則》的要求,本所律師僅對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
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現(xiàn)
場及網絡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等發(fā)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大會
審議的各項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發(fā)表意見。
4、本所律師依據對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存在的事
實的了解及對現(xiàn)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發(fā)表法律意見。
5、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
東大會的必備文件與本次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經審查貴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2016 年 9 月 3 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
券時報》的《武漢長江通信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6 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3、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
料;
4、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本所律師現(xiàn)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
精神,對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召集、召開程序,出席
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現(xiàn)場及網絡表決結果等出具法律意見書如
下:
一、關于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已于本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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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日以前十五日即 2016 年 9 月 3 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基本情況
(類型和屆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現(xiàn)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和
地點;網絡投票的系統(tǒng)、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融資融券、轉融通、
約定購回業(yè)務帳戶和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程序、會議審議事項、股東
大會投票注意事項、出席會議對象、會議登記辦法等相應通知事項,
以公告方式刊載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14:00 如期在位
于武漢市東湖開發(fā)區(qū)關東工業(yè)園文華路 2 號的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
公司董事長呂衛(wèi)平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會議由公司副董事
長任偉林先生主持。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tǒng)投票時間為
2016 年 9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lián)
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 2016 年 9 月 21 日 9:15-15:00。會議召開
的實際時間、地點與公告內容一致。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一)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書,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
網絡投票系統(tǒng)的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情
況如下:
1.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股東的會議登記冊,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決權的股份 89,357,638
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45.1301%。
經驗證,現(xiàn)場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合法,股東代理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權。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tǒng)的最終確認,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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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確定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股東共 2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決權的股份 1,330,700
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6721%。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
認證。
3.參加會議的中小投資者
通過現(xiàn)場和網絡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共計 2 人,持有公司
有效表決權的股份 1,330,700 股,占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公司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6721%。
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
的其他股東。
現(xiàn)場和通過網絡投票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
5 名,代表股份數(shù)為 90,688,338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 45.8021%。所
有參與投票的股東均為 2016 年 9 月 14 日 15:00 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二)根據本所律師的審查,除公司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外,出
席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有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關規(guī)則的規(guī)定,其資格合法有效。
四、關于本次大會的提案及臨時提案
本次大會審議了公告中列明的兩項議案,不存在對會議現(xiàn)場提出
的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進行審議之情形。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所審議的事項與公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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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項相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五、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議案:
1、《關于選舉公司董事的議案》;
2、《關于選舉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
經驗證: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就公告中列明的兩個議案以累積投票方
式進行了逐項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監(jiān)票,當場公
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按照《網絡投標的操作流程》通過上海證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對公告中列明的兩個議案進行了表決。
現(xiàn)場和網絡表決的綜合結果為:
對議案 1,同意票數(shù)為 89,357,640 票,占有效投票數(shù)的 98.5326 %;
反對票數(shù)為 0 票,占有效投票數(shù)的 0%;棄權票數(shù)為 0 票,占有效投
票數(shù)的 0%。
本議案為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
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2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同意票數(shù)占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0.0001%。
對議案 2,同意票數(shù)為 89,357,640 票,占有效投票數(shù)的 98.5326%;
反對票數(shù)為 0 票,占有效投票數(shù)的 0%;棄權票數(shù)為 0 票,占有效投
票數(shù)的 0%。
本議案為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
投資者的表決結果為:2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同意票數(shù)占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0.0001%。
2、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告中列明的各項議案的表決票
數(sh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各項議案均獲得有效表決
權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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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現(xiàn)場及網絡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出席大會人員資格和現(xiàn)場及網絡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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