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體科技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
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
水平,更好的組織、協調、服務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召開,健全相關工
作程序,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上市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會秘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和公司董事會負責,
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辦理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股權管理等其相關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第四條 公司設立證券部,是董事會秘書分管和履職的工作部門。
第二章 董事會秘書的任免
第五條 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個人品質;
(二)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yè)知識;
(三)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四)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
(三)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四)最近三年曾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五)公司現任監(jiān)事;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jiān)管機構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
形。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相關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一個月內將其解聘:
(一)《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連續(xù)三年未參加董事會秘書后續(xù)培訓;
(三)連續(xù)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四)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后果嚴重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后果嚴重的。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時,公司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辭職離任的,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
離任審查,并辦理有關檔案文件、具體工作的移交手續(xù)。
董事會秘書辭職后未完成上述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或者未完成離任審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續(xù)的,仍應承擔董事會秘書職責。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未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或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
三個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
書。
第三章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和履職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務,包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發(fā)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guī)定,協助相關各方
及有關人員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負責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負責公司內幕知情人登記報備工作;
(六)關注媒體報道,主動向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求證,督促董事會
及時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應協助公司董事會加強公司治理機制建設,包括:
(一)組織籌備并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
和股東大會會議;
(二)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三)積極推動公司避免同業(yè)競爭,減少并規(guī)范關聯交易事項;
(四)積極推動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五)積極推動公司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完善公司投資者的溝
通、接待和服務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東持股資料;
(二)辦理公司限售股相關事項;
(三)督促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遵守公司股份買
賣相關規(guī)定;
(四)其他公司股權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協助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資本市場發(fā)展戰(zhàn)略,協助
籌劃或者實施公司資本市場再融資或者并購重組事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規(guī)范運作培訓事務,組織公司董事、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接受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培訓。
第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應提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
勉義務。如知悉前述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關決策時,應當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履行《公司法》、證監(jiān)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
其職責范圍內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
息。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以及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會議,應及時告
知董事會秘書列席,并提供會議資料。
第二十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承諾在任期期間及離任
后,持續(xù)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對外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信息不屬于前述應當履行保密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
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或董事會秘書授權時,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代為履行
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其職責所負有的責任。證券事務代
表應當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四章 董事會秘書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候選人或證券事務代表候選人應參加上海證券交
易所認可的資格培訓,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36 個課時,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舉
辦的董事會秘書后續(xù)培訓。
若董事會秘書被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應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的最
近一期董事會秘書后續(xù)培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制度未列明事項,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新修訂的《上市
規(guī)則》、《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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