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萊特:關于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京天股字(2021)第 183 號
致: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
中現(xiàn)場會議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廣東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金桐路 21 號公司六樓
會議室召開。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師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
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現(xiàn)場會議人員的
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第五
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第五屆監(jiān)事
會第十次會議決議的公告》、《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二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增加議案后)》(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關于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師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資料,同時審查了出席現(xiàn)場會議股東的身份和資格、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并參與了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票的現(xiàn)場監(jiān)票計票工作。
本所及經(jīng)辦律師依據(jù)《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理辦法》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業(yè)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
經(jīng)發(fā)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表
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
應法律責任。
本所及經(jīng)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予以審核公告,并依
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xiàn)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
并分別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出了《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
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因控股股東深圳華欣創(chuàng)力科
技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提議將《關于為子公司向供應鏈服務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
案》、《關于 2021 年度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關于 2021 年度向金融
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及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以臨時提案的方式提交
公司將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開的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表決,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出了《股東大會通知》。上述股東大
會通知均載明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出席對象、召
開地點、審議事項和投票方式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
會議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廣東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金桐路
21 號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楊健佳先生主持,完成了
《股東大會通知》所載全部會議議程。本次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tǒng)
和深交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進行;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1
年 4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
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1 年 4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股東
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包括網(wǎng)絡投票方式)共 7 人,共
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72,822,78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37.8973%,其中:
1、根據(jù)出席公司現(xiàn)場會議股東提供的股東持股憑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股東的授權委托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表(含股東代理人)共計 6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6,032,782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34.3638%。
2、根據(jù)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wǎng)絡投票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wǎng)絡
投票的股東共計 1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790,0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
的 3.5336%。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
股東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1 人,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790,0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3.5336%。
除上述公司股東及股東代表外,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高級
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網(wǎng)絡投票股東資格在其進行網(wǎng)絡投票時,由證券交易所系統(tǒng)進行認證。
經(jīng)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經(jīng)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所表決的事項均已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列入議程的議案進行
了審議和表決,未以任何理由擱置或者不予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事項的現(xiàn)場表決投票,由股東代表、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共同
進行計票、監(jiān)票。本次股東大會的網(wǎng)絡投票情況,以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統(tǒng)計結果為準。
經(jīng)合并現(xiàn)場及網(wǎng)絡投票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于簽署工程合同備忘錄暨關聯(lián)交易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該議案涉及關聯(lián)交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表決的股東中沒有涉及本議案的關
聯(lián)方,故不存在關聯(lián)股東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通過
(二)《關于子公司向供應鏈服務公司融資暨關聯(lián)交易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該議案涉及關聯(lián)交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表決的股東中沒有涉及本議案的關
聯(lián)方,故不存在關聯(lián)股東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通過
(三)《關于為子公司向供應鏈服務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四)《關于 2021 年度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特別決議事項,需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三分
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五)《關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六)《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特別決議事項,需經(jīng)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
有表決權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表決情況:同意 72,822,78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 1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棄權 0 股,占出
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guī)、《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
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系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金萊特電器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之簽署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李怡星
經(jīng)辦律師(簽字):
顧明珠
唐江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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