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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創(chuàng)光電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16/7/30           下載公告

公司章程
江西聯(lián)創(chuàng)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東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節(jié)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六節(jié)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jié)董事
第二節(jié)董事會
第三節(jié)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 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一節(jié) 監(jiān)事
第二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jié)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節(jié) 內部審計
第三節(jié)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jié) 通知
第二節(jié)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jié)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二節(jié)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江西聯(lián)創(chuàng)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
公司經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贛股[06]號文批準,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發(fā)起方式設立;
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為:3600001131816。
第三條 公司于 2001 年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行
字[2001]14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 6000 萬股,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江西聯(lián)創(chuàng)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JIANGXI LIAN CHUANG OPTO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條 公司住所:南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京東大道 168 號
郵政編碼:330096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4347.675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
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
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
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
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
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公司總裁、
副總裁、財務總監(jiān)、董事會秘書,及本章程所另行規(guī)定的公司總法律顧問、總工程師。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中共江西聯(lián)創(chuàng)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并按照《中國共產
黨章程》及相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江西聯(lián)創(chuàng)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工會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國家產業(yè)政策指導下,
充分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加強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以科技為先導、市場為基礎、效益為中
心,以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為公司目標,確保全體股東合法權益并獲取最佳投資收益。
第十五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yè)
務;經營本企業(yè)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yè)務(國
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yè)務。光電
子元器件、半導體照明光源及控制系統(tǒng)、LED 顯示屏、光電通信線纜、電力電纜、繼電器、
通信終端與信息系統(tǒng)設備、其它電子產品、計算機的生產、銷售;光電顯示及控制系統(tǒng)的設
計與安裝,合同能源管理、系統(tǒng)節(jié)能工程、節(jié)能服務、太陽能及風力發(fā)電設備、網絡及工業(yè)
自動化工程及安裝、亮化工程、智能建筑、安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工程,計算機應用服務、電聲器材
與聲測量儀器,投資咨詢。物業(yè)管理、房屋租賃、設備租賃;再生資源回收、拆解、利用;
生產、銷售稅控收款機及相關產品服務。(以上項目國家有專項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
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fā)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fā)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
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八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九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條 公司設立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是經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發(fā)行聯(lián)審小
組贛股(1999)06 號文批準,由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江西電線電纜總廠、江西華聲通信
(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清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紅聲器材廠五家共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總股本為 10480.3 萬股,其中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持有 5080.63 萬股,占總
股本比例為 48.48%;江西電線電纜總廠持有 3501.12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33.41%;江西
華聲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 1698.25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16.21%;江西清華科技集
團有限公司持有 133.20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1.27%;江西紅聲器材廠持有 66.60 萬股,
占總股本比例為 0.63%。
2001 年 3 月 9 日,公司向社會公開發(fā)行普通股股票 6000 萬股,發(fā)行后公司總股本為
16480.3 萬股,其中江西省電子集團公司持有 5080.63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30.83%;江西
電線電纜總廠持有 3501.12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21.24%;江西華聲通信(集團)有限公
司持有 1698.25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10.31%;江西清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持有 133.20 萬
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0.81%;江西紅聲器材廠持有 66.60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0.4%;社會
公眾股 6000 萬股,占總股本比例為 36.41%。
2012 年非公開發(fā)行實施完畢后,公司股本總額為 44347.675 萬股,為普通股。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yè))不以贈與、墊資、擔保、
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
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fā)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fā)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
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
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
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
總額的 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 年內轉讓
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
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裁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
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
未在上述期限內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
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公司應當與證券登記機構簽訂股份保管協(xié)議,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
持股變更(包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
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
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
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
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股東有權
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本章程,或者
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 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本章
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xù) 180 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
權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會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本
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
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
害的,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
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本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
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
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
當自該事實發(fā)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guī)
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
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
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
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
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代表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七)審議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
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連續(xù)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或超過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連續(xù)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或超過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 1
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 6 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2 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 2/3(即 6 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 1/3 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獨立董事提議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項持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會認為便于股東參加
會議的地點,具體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以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為準。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可以提供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
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
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
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jiān)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
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jiān)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
定,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大
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
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
式向監(jiān)事會提出請求。
監(jiān)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 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
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jiān)事會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
續(xù)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條 監(jiān)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
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東應在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對于監(jiān)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
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三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臨時
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發(fā)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
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
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五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
大會將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但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
會議召開當日。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jiān)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
監(jiān)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lián)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jiān)事外,每位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條 發(fā)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jié)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
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
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
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三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決。
第六十四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
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五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
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
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六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
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
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
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jiān)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
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
長(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主持)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jiān)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jiān)事會主席主持。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
職務時,由監(jiān)事會副主席主持,監(jiān)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
監(jiān)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jiān)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guī)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xù)進行的,經現場出席
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xù)開會。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詳細規(guī)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
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
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
事規(guī)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七十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jiān)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
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一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
和說明。
第七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
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
登記為準。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fā)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jiān)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jiān)事、
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
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xù)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
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及證券
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jié)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1/2 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現金分紅政策的調整或變更;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本章程規(guī)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
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
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
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
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
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lián)交易事項時,關聯(lián)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
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lián)股東
的表決情況。董事會應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下稱《上市規(guī)則》)的規(guī)定,
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有關事項是否構成關聯(lián)交易作出判斷,在作此項判斷時,股東的持
股數額應以股權登記日為準。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yōu)先
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
與董事、總裁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yè)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
責的合同。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在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前任董事會提出選任董事的建
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
前任監(jiān)事會提出擬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的建議名單,經監(jiān)事會決議通過后,由監(jiān)事會向股
東大會提出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
東有權提名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本章程的規(guī)定,并
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
(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辦法,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jiān)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
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
監(jiān)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
監(jiān)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八十四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
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
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五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
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
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jiān)票。審
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jiān)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jiān)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jiān)票,
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tǒng)查驗自
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十九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
票人、監(jiān)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fā)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
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
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
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
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
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
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三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
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jiān)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jiān)事就任時間為股
東大會通過該提案的當日。
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
大會結束后 2 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jié) 董事
第九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
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 5 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總裁,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
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jiān)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
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
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履
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
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 1/2。
第九十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guī)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
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第九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yè)行為符合國家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yè)活動不超過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
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jiān)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職權;
(六)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法規(guī)允許或
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監(jiān)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百條 董事連續(xù)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
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
報告。董事會將在 2 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xù),其對公司
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其對公司商業(yè)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義務
的持續(xù)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的發(fā)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
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未經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的規(guī)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jié) 董事會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 1 人,副董事長 2 人。獨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
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lián)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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