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碩電源: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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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法 律 意 見 書
信達會字[2021]第 028 號
致: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
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
性文件以及現行有效的《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秀如律師、沈琦雨律師(以下簡稱“信
達律師”)出席貴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
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茂碩
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本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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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出具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信達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
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現場參與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閱相關文件和資料并得到
貴公司的如下保證:向信達律師提供的與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相關的文件資
料均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誤導性的信息,且無任何隱瞞、疏
漏之處。
根據《規(guī)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信達律師僅對貴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的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fā)表法律意見,而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以及其他
與議案相關的事實、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fā)表意見。
信達同意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隨同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
料一并公告。
鑒此,信達律師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對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實出具如下見證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貴公司董事會于2021年1月23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上刊載了《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1年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因部分審議事項
更正,貴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上刊載了《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1年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更正通知》。
股東大會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審議事項、
召開方式、出席對象以及登記事項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公司已按照有關
規(guī)定對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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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東大會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
會議召開方式、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對象等相關事項。
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行《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根據《股東大會通知》,貴公司有關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主要內容有:
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出席對象等事項。該等會議通知的內容符合《公
司法》、《規(guī)則》、《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行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2、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
于2021年2月8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區(qū)西麗茂碩科技園(松白路1061號)5樓公司會
議室如期召開;貴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
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為股東提供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平臺(以下簡
稱“網絡投票系統”);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
間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
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
的任意時間。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表決方式與會議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
地點和表決方式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長顧永德先生主持。
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
《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行《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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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95,735,400 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4.8982%。其中: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95,701,5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4.8858%。通
過網絡投票的股東 3 人,代表股份 33,90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0124%。
2、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共6人,代表股份48,200股,占上
市公司總股份的0.0176%。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14300股,占
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5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33,900股,占上市
公司總股份的0.0124%。
根據信達律師對出席現場會議及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與截至2021年2月2日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結束時相關法定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東名冊進行核對與查驗,出
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及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營業(yè)
執(zhí)照號碼、股東證券賬戶號碼與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
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身份證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還有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信達
律師。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具備本次股
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信達律師認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及其他人員均具
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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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結果
經信達律師核查,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通知的議案作了審議,以記名投
票的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
(一)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暨選舉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取累計投票方式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和表決方式如下:
1.1 選舉王浩濤先生為公司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1.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1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48%。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王浩濤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
1.2 選舉張欣女士為公司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1,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4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4,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29.6680%。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張欣女士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
1.3 選舉余冠敏先生為公司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27%。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余冠敏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
1.4 選舉楚長征先生為公司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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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楚長征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
1.5 選舉秦利紅女士為公司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1,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4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4,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29.6680%。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秦利紅女士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
2、審議《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暨選舉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2.1 選舉高峰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27%。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高峰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2.2 選舉李巍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27%。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李巍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2.3 選舉孟軍麗女士為公司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1,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4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4,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29.6680%。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孟軍麗女士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2.4 選舉施偉力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
表決結果:同意 95,702,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656%;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15,300 股,占本次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31.7427%。
本議案獲得本次會議審議通過,施偉力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3、審議《關于公司監(jiān)事會換屆暨選舉石穎先生為公司股東代表監(jiān)事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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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表決情況:
同意 95,701,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99.9646%;反對
33,9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354%;棄權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29.6680%;反對 33,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70.332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4、審議《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95,701,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99.9646%;反對
33,9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354%;棄權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29.6680%;反對 33,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70.332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的 0.0000%。
(二)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
投票平臺,股東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經信達律師核查,出席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選擇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在
網絡投票有效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了網絡投票,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了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情
況統計數據;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貴公司對每項議案合并統計現場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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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網絡投票的投票結果,并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了清點、計票和監(jiān)票,
當場公布表決情況。
(三)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核查,列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已經股東投票表決;根據有效表決
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均獲有效通過。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議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
《規(guī)則》、《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行《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guī)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
法》、《規(guī)則》、《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席或列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會議形成的《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1次臨時
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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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茂碩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簽字律師:
侯秀如
沈琦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