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利智匯: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一七年八月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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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jù)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guī)則》)的要求,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接受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利智匯”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鴻利智匯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
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與
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重要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律
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業(yè)規(guī)則(試
行)》等規(guī)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
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
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由鴻利智匯董事會根據(jù) 2017 年 8 月 8 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
第十八次會議決議召集,鴻利智匯董事會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資訊網等
相關網站刊登了《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7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
大會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
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登記事項等相關事項。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
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guī)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匯章程
的有關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xiàn)場會議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下午 2:30 在廣州市花都區(qū)花
東鎮(zhèn)先科一路 1 號公司辦公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董事長李國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
進行,其中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
絡投票的時間為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鴻利智匯部分董事、監(jiān)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他部分高級
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
大會規(guī)則》、《規(guī)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匯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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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會議未出現(xiàn)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一)鴻利智匯董事會與本所律師根據(j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并登記了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名稱(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
經驗證、登記: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
12 人,均為 2017 年 8 月 21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鴻利智匯股東,該等股東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總數(shù)為 314,350,746 股,占鴻利智匯總股本的 44.0934%。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還有鴻利智匯的部分董事、監(jiān)事和董事會秘
書。
(二)根據(jù)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在有效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
統(tǒng)投票的股東共計 39 人,代表股份數(shù) 32,152,466 股,占鴻利智匯總股本的
4.5100%。
上述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的合法性已經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證。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
匯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1、現(xiàn)場會議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就審議的議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表決時
由兩名股東代表、監(jiān)事代表和本所律師按照《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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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匯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計票和監(jiān)票。本次股東大會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2、網絡投票表決程序
鴻利智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向全體股東提供
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部分股東在有效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
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行使了表決權。
(二)表決結果
1、審議《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暨修訂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6,503,2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962,61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審議《關于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暨調整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6,503,2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962,61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審議《關于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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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45,994,012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對
509,20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147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
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4,453,416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8.5436%;反對
509,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1.4564%;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
大會規(guī)則》、《規(guī)范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匯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
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
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范運作指
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鴻利智匯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經本所蓋章后生效。
(以下為本法律意見書的簽字蓋章頁,無正文)
【以下無正文】
法律意見書
(本頁為《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關于鴻利智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章頁)
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黃 貞
負責人: 經辦律師:
章小炎 章小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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