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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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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甘化: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之一

公告日期:2018/10/10           下載公告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之一
國楓律證字[2018]AN256-3 號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 26 號新聞大廈 7 層 郵編:100005
電話(Tel):010-66090088/88004488 傳真(Fax):010-66090016
網(wǎng)址:www.grandwa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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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之一
國楓律證字[2018]AN256-3 號
致: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jù)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甘化”)與北
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署的《律師服務合同》,本所作為廣東
甘化擬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組”)的專項法律
顧問,已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
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了《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江門甘蔗化
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法律意見書》(國楓律證字
[2018]AN256-1 號)(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2018]第 17 號)(以下簡稱
“《問詢函》”)的相關要求,本所律師在對相關情況進一步查驗的基礎上,就《問
詢函》中相關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重組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材
料一同上報相關證券監(jiān)管機構,并依法對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重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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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在《法律意見書》的聲明事項亦適用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如無特
別說明或另有簡稱、注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有關用語、簡稱的含義與《法律
意見書》釋義中相同用語的含義一致。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
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就相關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問詢函》問題 1:“報告書顯示,本次你公司以現(xiàn)金收購馮駿、彭玫、
成都升華共創(chuàng)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升華共創(chuàng)’)和成
都升華同享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升華同享’)持有的
四川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華電源’或‘標的公司’)100%股
權,業(yè)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合計購買你公司股票金額將不低于其在本次交
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后實際所得金額的 30%,在上
述期限內,馮駿、彭玫可以根據(jù)相關約定自主選擇時機購買你公司股票。請你
公司:
(1)說明本次交易未采取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而是由交易對方先
行獲得現(xiàn)金交易對價,再以其中一部分現(xiàn)金擇機購買你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的
原因;
(2)測算并說明交易對方擬用于購買你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預計購買股
份數(shù)量,交易對方以約定金額購買你公司股票是否會導致你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
生變更或者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此外,說明交易對方是否有進一步取得你
公司股份進而造成你公司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計劃;
(3)結合本次交易安排、交易后你公司股權結構的可能變化,說明此次交
易安排是否存在規(guī)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回復:
(一)說明本次交易未采取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而是由交易對方
先行獲得現(xiàn)金交易對價,再以其中一部分現(xiàn)金擇機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進
行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廣東甘化擬以支付現(xiàn)金方式購買馮駿、彭玫、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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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持有的升華電源 100%股權。同時,各方同意,在業(yè)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
自主選擇時機購買上市公司所發(fā)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馮駿、彭玫合計購買金額
將不低于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后實際
所得金額的 30%。相關交易安排系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基于如下考慮,經交易雙
方友好協(xié)商作出:
1、上市公司確立了產業(yè)轉型的發(fā)展戰(zhàn)略,訴求盡快完成交易,落實公司發(fā)
展戰(zhàn)略
根據(jù)上市公司的情況說明及《重組報告書》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
從事生化產業(yè)和糖紙貿易業(yè)務。生化產業(yè)方面,上市公司生物中心持續(xù)加強基礎
管理,加大技改及研發(fā)力度,但由于生產所需的蒸汽無法滿足,生產成本大幅上
升,為避免繼續(xù)生產導致的經營虧損增加,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末停止了生
物中心的生產;根據(jù)市場環(huán)境變化,上市公司逐步縮減紙張貿易總量,并于 2017
年下半年結束了紙張貿易;食糖貿易業(yè)務方面,報告期內國內糖價運行穩(wěn)定,為
上市公司轉型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穩(wěn)定的經營環(huán)境,但由于行業(yè)整體已進入成熟期,未來
較難驅動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確立了圍繞軍工、新材料、
高端制造、大健康等領域積極實施產業(yè)轉型與布局的發(fā)展戰(zhàn)略。
上市公司確立了產業(yè)轉型的發(fā)展戰(zhàn)略后,公司管理層規(guī)劃于 2018 年盡快落
實向軍工領域的布局工作,通過完成對幾家軍工企業(yè)的收購,使軍工業(yè)務成為上
市公司 2018 年收入利潤構成中的重要部分,初步構建上市公司軍工業(yè)務板塊。
據(jù)此,在本次交易談判過程中上市公司提出希望盡快完成對標的公司的收購工作
以落實公司戰(zhàn)略。
根據(j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需
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因此,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
審核流程較上市公司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長,為縮短審核時間,盡快落實公司戰(zhàn)略,
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提出的交易方案為以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交易對方所持有
的升華電源 100%股權。經友好協(xié)商,交易對方亦同意了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對價
支付形式。最終,交易雙方確定在本次交易中廣東甘化擬以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購買
馮駿、彭玫、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同享持有的升華電源 100%股權。
2、支付現(xiàn)金方式購買資產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股價波動對交易談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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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交易的不確定性,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標的資產的方式下,在交易方案中需確定上市公司
發(fā)行股份的價格。而另一方面,股票的價格波動是股票市場的正?,F(xiàn)象,股票市
場價格波動不僅取決于企業(yè)的經營業(yè)績,還要受宏觀經濟周期、利率、資金供求
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同時也會因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及投資者心理因素的變
化而產生波動。
基于此,在交易方案談判過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發(fā)生了較大幅度
的波動,在與交易雙方初步談判確定的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的價格區(qū)間產生較大偏
離的情況下,將會對交易談判產生較大影響,增加交易談判失敗的風險。
如前所述,在上市公司生化、紙張貿易等既有業(yè)務停止經營或行業(yè)整體已
進入成熟期,未來成長空間較小的背景下,實施產業(yè)轉型與布局,向其他領域布
局是上市公司未來保持可持續(xù)盈利能力、提升股東回報能力的必經之路。因此,
選擇支付現(xiàn)金方式購買資產,降低股票價格波動對交易的不確定性影響,更有利
于上市公司落實產業(yè)轉型戰(zhàn)略,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3、交易對方擇機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有利于加強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對標
的公司的管理整合
本次交易前,廣東甘化未持有升華電源的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后,廣東甘
化將持有升華電源 100%的股權,升華電源將成為廣東甘化的全資子公司。為保
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對標的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整合,參考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
案例中對管理整合的市場慣例,上市公司在談判中提出由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
實際經營管理者馮駿、彭玫購買一定金額的上市公司已發(fā)行上市股票,保持馮駿、
彭玫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情況說明,作為資產規(guī)模相對較小的企業(yè),升華電源資本
規(guī)模及對外融資能力有限,而資金已逐漸成為制約升華電源發(fā)展的主要瓶頸之一。
馮駿、彭玫作為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希望通過本次交易,升華電源可以借助
上市公司資本平臺的優(yōu)勢,補齊資金短板,在未來有能力承接大型軍品科研任務,
不斷強化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向軍工電源領域內更高端的業(yè)務領域發(fā)展,為軍工
產業(yè)持續(xù)快速發(fā)展貢獻力量。在此基礎上,馮駿、彭玫亦贊同上市公司提議,愿
意通過購買上市公司已發(fā)行上市股票,分享未來上市公司增長所帶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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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友好協(xié)商,確定了馮駿、彭玫將不低于其
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后實際所得金額的
30%用于擇機購買上市公司所發(fā)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此,本次交易方案中安排交易對方以一定金額的所獲對價增持上市公司
股票,系在參考市場案例的基礎上結合交易雙方訴求,經交易雙方友好協(xié)商所作
出。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作為完全市場化之產業(yè)并購交易,相關交易安排系交
易雙方基于其商業(yè)訴求經友好協(xié)商、談判確定的商業(yè)條款,符合交易雙方利益。
(二)交易對方以約定金額購買公司股票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
生變更或者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交易對方沒有進一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進
而造成公司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計劃
1、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和預計購買股份數(shù)量
根據(jù)上市公司與本次交易對方簽署的《股權收購協(xié)議》,在業(yè)績承諾期內,
馮駿、彭玫同意將共同購買上市公司所發(fā)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馮駿、彭玫合計
購買金額將不低于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
費后實際所得金額的 30%。
假設馮駿、彭玫買入時不造成上市公司股價上漲,可按照測算股價完成一
次性買入,以 2018 年 9 月 14 日收盤情況為基準,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的預計金額和預計購買股份數(shù)量情況如下:
本次交易對價(A)(萬元) 66,000.00
本次交易預計產生的所得稅費(B)(萬元) 13,080.00
馮駿、彭玫預計購買金額(萬元)(C=(A-B)*80%*30%) 12,700.80
廣東甘化股價變化比例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買入股價(元/股) 2.90 3.48 4.06 4.64 5.22 5.80 6.38 6.96 7.54 8.12 8.70
馮駿、彭玫買入后持股數(shù)(萬股) 4,380 3,650 3,128 2,737 2,433 2,190 1,991 1,825 1,684 1,564 1,460
注:本次交易預計產生的所得稅費按稅率 20%測算,計算過程中減去升華電源注冊資
本 600 萬元。
2、交易對方以約定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
化或者股權結構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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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述假設為基礎,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比
例情況如下:
廣東甘化股價變化比例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買入股價(元/股) 2.90 3.48 4.06 4.64 5.22 5.8 6.38 6.96 7.54 8.12 8.70
馮駿、彭玫買入后持股數(shù)(萬股) 4,380 3,650 3,128 2,737 2,433 2,190 1,991 1,825 1,684 1,564 1,460
上市公司總股本(萬股)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44,286
馮駿、彭玫合計持股比例 9.89% 8.24% 7.06% 6.18% 5.49% 4.94% 4.50% 4.12% 3.80% 3.53% 3.3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德力西集團持有上市公司 41.55%的股權,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持有并控制上市公司合計 42.98%的股權。通過上表
測算可知,在上市公司股價下跌 50%的極端情況下,馮駿、彭玫合計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權比例亦不超過 10%,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化,亦不會形
成對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穩(wěn)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
3、交易對方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意圖或計劃
在本次交易中,馮駿、彭玫作為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希望通過本次交
易,升華電源可以借助上市公司資本平臺的優(yōu)勢獲得更好的發(fā)展,同時亦希望與
上市公司收購的其他軍工標的資產加強溝通交流,取長補短,進一步優(yōu)化升華電
源的經營管理,促進升華電源的未來發(fā)展。但是,馮駿、彭玫、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
同享無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亦無相關的計劃。
據(jù)此,馮駿、彭玫出具了《關于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如下:
“1、本人認可并尊重胡成中先生的廣東甘化實際控制人地位,自本承諾函
簽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組完成后 36 個月內,保證不通過任何方式單獨或與他人共
同謀求廣東甘化的實際控制權。
2、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穩(wěn)定性,本人承諾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本
次重組完成后 36 個月內,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廣東甘化表決權比
例不高于胡成中先生所控制及持有的廣東甘化表決權比例,兩者表決權比例差距
保持在 10%以上,以確保胡成中先生對廣東甘化的實際控制權。但是因胡成中先
生減持等行為使前述表決權比例差距被動小于 10%的情況的除外?!?br/> (三)此次交易安排不存在規(guī)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如前文測算,以 2018 年 9 月 14 日廣東甘化最新收盤情況為基準,假設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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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彭玫買入時不造成上市公司股價上漲,可按照測算股價完成一次性買入的情
況下,在上市公司股價下跌 50%的極端情況下,馮駿、彭玫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權比例亦不超過 10%,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持有并控制上市公司合計
42.98%的股權比例存在較大差距,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化。
各種情形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與馮駿、彭玫合計持股的股權比
例差距情況如下:
廣東甘化股價變化比例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買入股價(元/股) 2.90 3.48 4.06 4.64 5.22 5.8 6.38 6.96 7.54 8.12 8.70
馮駿、彭玫合計持股比例 9.89% 8.24% 7.06% 6.18% 5.49% 4.94% 4.50% 4.12% 3.80% 3.53% 3.30%
胡成中持股比例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42.98%
股權比例差 33.09% 34.74% 35.92% 36.80% 37.49% 38.04% 38.48% 38.86% 39.18% 39.45% 39.68%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后交易對方所持股權比例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
較大差距,不會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穩(wěn)定性構成不利影響,因此,本次交易安排不
存在規(guī)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二、《問詢函》問題 4:“報告書整合管理安排部分顯示,在業(yè)績承諾期內,
馮駿、彭玫同意將共同購買你公司股票,馮駿、彭玫合計購買金額將不低于其
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后實際所得金額的
30%。如馮駿、彭玫未能按照上述約定在上述期限內足額購買你公司股票,馮駿、
彭玫需按照違約未購買股票金額的 10%向你公司支付違約金。馮駿、彭玫同意,
其前述合計購買金額所購買的股票自全部買入完畢之日起自愿鎖定 12 個月。同
時,《股權收購協(xié)議》顯示,馮駿承諾在交易開始后(以交割完成日為準)36
個月內不能以任何原因主動從公司離職。若有違約,每提前離職 12 個月,將以
其實際除稅所得的 20%向你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
其他你公司同意的原因提前離職除外。請你公司:
(1)說明將馮駿、彭玫購買你公司股票的實施時限設置為整個業(yè)績承諾期
的原因及合理性;
(2)說明若馮駿、彭玫違約未購買你公司股票,僅按未購買股票金額的 10%
向你公司支付違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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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馮駿、彭玫違約未足額購買你公司股票,其最高支付的違約金額僅
為其獲得交易對價扣除相關費用后全部所得現(xiàn)金的 3%,請進一步說明上述違約
金比例設置是否對交易對手具備充足的履約約束力,是否存在違約成本過低而
導致股票購買安排實際無法執(zhí)行的情形;
(4)說明前述股票購買、股份鎖定事項是否構成承諾,并對馮駿、彭玫自
買入你公司股票起至全部買入完畢之前所持股票的鎖定安排進行進一步明確;
(5)說明交易對方中的升華共創(chuàng)和升華同享未作出購買你公司股票安排的
原因及合理性;
(6)《股權收購協(xié)議》約定‘在上款所述的購買期間內,若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東受到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和股票價值的,馮駿、彭
玫可終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而不受上款的限制’。請你公司說明設置該條款的
原因及合理性,并對‘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和股票價值’
進一步進行明確。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br/> 回復:
(一)說明將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實施時限設置為整個業(yè)績承
諾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談判過程中,為保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對標的公司的有效管理
和整合,參考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案例中對管理整合的市場慣例,上市公司提出
由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管理者馮駿、彭玫購買一定金額的上市公司
已發(fā)行上市股票,保持馮駿、彭玫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同時,馮駿、
彭玫亦贊同上市公司提議,愿意通過購買上市公司已發(fā)行上市股票,分享未來上
市公司增長所帶來收益。
但是,由于馮駿、彭玫需由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票,而股票
的價格波動是股票市場的正?,F(xiàn)象,因此,馮駿、彭玫在希望上市公司能給予一
定的時間窗口,由馮駿、彭玫自主判斷買入時機后進行買入操作。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充分考慮了股票市場的波動特點,如若強制要求交
易對方于某段較短的時間內買入上市公司股票,一方面交易對方較難認可該段時
間內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具備投資價值,另一方面亦容易造成該段時間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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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的異常波動。鑒于此,給予馮駿、彭玫對買入時間窗口的一定自由度較為合理,
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最終確定在業(yè)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可以根據(jù)約定自主選擇
時機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因此,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實施時限設置為整個業(yè)績承諾期系
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結果,給予交易對方一定的買入時間窗口,有利于交易的順利達
成。同時,買入期為整個業(yè)績承諾期,時間窗口較長,有利于馮駿、彭玫分期買
入,且投機資金較難預測相關買入時點,亦有助于避免馮駿、彭玫買入時上市公
司股價的異常波動。綜上,上市公司股票購買的實施時限設置為整個業(yè)績承諾期
具備合理性。
(二)說明若馮駿、彭玫違約未購買你公司股票,僅按未購買股票金額的
10%向你公司支付違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據(jù)《股權收購協(xié)議》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違約方應依協(xié)議約定和法律
規(guī)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發(fā)生的所有損失(包括
為避免損失而進行的合理費用支出)。如果各方均違約,各方應各自承擔其違約
引起的相應責任。
由于在馮駿、彭玫未按約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下,不會對上市公司造
成明確可量化的損失。因此,較難依據(jù)違約責任條款對交易雙方約定的股票買入
事項進行約束。
在此基礎上,經交易雙方協(xié)商,確定如馮駿、彭玫未能按照約定在上述期
限內足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馮駿、彭玫需按照違約未購買股票金額的 10%向上
市公司支付違約金,以此對交易雙方約定的股票買入事項進行約束。
由于相關條款僅為了對股票買入事項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而本次交易仍
是基于誠實互信、友好協(xié)商等原則進行,以最大程度的確保交易的順利達成。因
此,鑒于馮駿、彭玫未按約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明確可量化的
損失,適當?shù)募s束有利于提升交易雙方對交易條款的嚴肅性認識,提高交易效率,
而較高懲罰性的違約金不僅無必要,而且違約金過高也可能在訴訟階段不被法院
支持。
綜上所述,如馮駿、彭玫未能按照約定在上述期限內足額購買上市公司股
票,馮駿、彭玫需按照違約未購買股票金額的 10%向上市公司支付違約金具有合
10
理性。
(三)若馮駿、彭玫違約未足額購買你公司股票,其最高支付的違約金額
僅為其獲得交易對價扣除相關費用后全部所得現(xiàn)金的 3%,請進一步說明上述違
約金比例設置是否對交易對手具備充足的履約約束力,是否存在違約成本過低
而導致股票購買安排實際無法執(zhí)行的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中,在馮駿、彭玫未按照規(guī)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時設定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僅為了對股票買入事項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提高交
易雙方對協(xié)議的嚴肅性認識,同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在訴訟階段也可能不被法
院支持。因此,作為本次交易中商業(yè)安排的一部分,其設置仍應有利于交易談判
的達成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對升華電源的整合,而不意在通過高額的懲罰對交
易對方構成過度的約束。
另一方面,作為市場化交易,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要求交易對方購買上市公
司股票。因此,馮駿、彭玫在本次交易中同意將共同購買上市公司所發(fā)行并上市
交易的股票即說明馮駿、彭玫認可上市公司的提議,愿意通過購買上市公司已發(fā)
行上市股票,分享未來上市公司增長所帶來收益,而本意不在于逃避該項買入要
求。
升華電源所從事的軍用產品行業(yè)的科研生產需要經過立項、方案論證、研
發(fā)設計、樣品定型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研發(fā)所需的時間周期較長、投入較大,其客戶除
了看重產品的質量、技術指標外,亦會重點考慮合作對象的聲譽、口碑。因此,
升華電源所處行業(yè)特點決定了馮駿、彭玫的個人聲譽對其十分重要,構成了其違
約的隱性成本。違反與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的相關約定將對其聲譽產生重大
不利影響,故該隱性成本亦可有效約束馮駿、彭玫按約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方案中對股票買入事項已設置了經交易雙方認可的違約金,相關
安排具有商業(yè)合理性。同時,違約的隱性成本亦會對馮駿、彭玫的聲譽產生重大
不利影響,隱性成本亦可就股票買入事項對馮駿、彭玫進行約束。
綜上所述,馮駿、彭玫因違約成本過低而不按約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風
險較低。
(四)說明前述股票購買、股份鎖定事項是否構成承諾,并對馮駿、彭玫
自買入你公司股票起至全部買入完畢之前所持股票的鎖定安排進行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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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明確,馮駿、彭玫明確出具承諾如下:
“1、承諾人承諾,《股權收購協(xié)議》“十三、管理整合的安排”中約定的
相關股票購買、股份鎖定事項等構成承諾。
2、其中,《股權收購協(xié)議》“十三、管理整合的安排”中約定的鎖定期包
括全部買入完畢之日前所持股票,即在全部買入完畢前,承諾人所買入的股票亦
須保持鎖定狀態(tài)?!?br/> 綜上所述,馮駿、彭玫的前述股票購買、股份鎖定事項構成承諾,同時,
馮駿、彭玫已對相關鎖定安排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五)說明交易對方中的升華共創(chuàng)和升華同享未作出購買你公司股票安排
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為保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對標的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整合,
參考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案例中對管理整合的市場慣例,上市公司在談判中提出
由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管理者馮駿、彭玫購買一定金額的上市公司
已發(fā)行上市股票,保持馮駿、彭玫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由于馮駿、彭玫作為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管理者,彭玫作為
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同享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綁定其利益與上市公司一致,即可有效
的降低代理成本。同時,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同享作為合伙企業(yè),如需其購買上市公
司股票,則需為其開立股票賬戶,同時彭玫作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亦需要管理其股
票買賣、股票鎖定事宜,將分散彭玫一定的精力,不利于交易完成后升華電源的
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因此,經交易各方協(xié)商,確定由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
股票。
綜上所述,由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系交易各方的商業(yè)化安排,具
有合理性。
(六)《股權收購協(xié)議》約定“在上款所述的購買期間內,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東受到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和股票價值的,馮駿、
彭玫可終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而不受上款的限制”。請你公司說明設置該條款
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對“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和股票價
值”進一步進行明確。
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款,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同享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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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關于四川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其中對馮駿、
彭玫可終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明確如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受到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和股票價值”的情況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出現(xiàn)因實施《證券法》第七十
六條、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而受到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各方已對相關條款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三、《問詢函》問題 6:“報告書顯示,升華電源歷史上存在多人股權代持
情形,其中,彭玫所持股份由其丈夫馮駿代持,王小龍、曾鋼所持股份由林文
雄代持。同時,王小龍未以現(xiàn)金出資且其發(fā)明的兩項專利技術使用權未經評估
作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折價計入升華電源注冊資本,而其卻實際享有 32%升華電
源的股東權益并以 230 萬美元作價轉讓給彭玫。請你公司:
(1)說明上述股權代持發(fā)生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股權代持事項是否將
導致相關潛在法律糾紛;
(2)說明王小龍未以現(xiàn)金及專利技術出資卻獲得相應股權的原因及合理性,
升華電源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
(3)說明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屬瑕疵,歷次股權轉讓
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guī)
定。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回復:
(一)升華電源設立時的股權代持發(fā)生的背景及原因
根據(jù)升華電源成立時簽署的《股東協(xié)議書》,由馮駿代彭玫持有升華電源
40%的股權,林文雄代曾鋼、王小龍持有升華電源 60%的股權,主要原因為:
1、根據(jù)本所律師對彭玫的訪談,升華電源成立時,彭玫持有四川誠業(yè)科技
發(fā)展有限公司(主營電子元器件代理,以下簡稱“四川誠業(yè)”)90%的股權并擔
任其法定代表人,四川誠業(yè)主要從事電源代理業(yè)務??紤]到四川誠業(yè)會與升華電
源有部分共同客戶,因此在升華電源成立之初,為打造一個以研發(fā)、技術為導向
的公司,避免客戶對升華電源產生與四川誠業(yè)均從事代理業(yè)務的印象,彭玫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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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馮駿名義持有升華電源股權。
2、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曾鋼的現(xiàn)場訪談,升華電源設立時,曾鋼為了保證其對
外投資的私密性,所以由妻弟林文雄代持升華電源的股權。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曾鋼
的現(xiàn)場訪談,其股權代持事項不會導致相關潛在法律糾紛。
3、升華電源成立時,《股東協(xié)議書》中約定王小龍以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出
資,且《股東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兩項專利在協(xié)議簽署時尚未取得授權,經咨詢成
都市工商局,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 修訂)》
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及工商登記要求,專利使用權無法與使用權分離單獨評估出資。
因此,王小龍無法作為股東進行工商登記,選擇由林文雄代其持有股權。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各方就前述代持事項簽署了書面協(xié)議,且代持協(xié)議是
相關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經本所律師訪談王小龍、林文雄、曾鋼,截至訪
談進行之日,《股東協(xié)議書》所約定的代持行為均已經解除,各方對升華電源現(xiàn)
有股東所持股權沒有任何權利主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結的訴訟、爭議或仲裁等
事項。前述股權代持事項不會導致相關潛在法律糾紛。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
具之日,升華電源的實際股權結構與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
股權代持情形。
(二)王小龍未以現(xiàn)金及專利技術出資卻獲得相應股權的原因及合理性,
升華電源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
1、王小龍未以現(xiàn)金及專利技術出資卻獲得相應股權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一)”中所述,升華電源成立時,《股東協(xié)
議書》中約定王小龍以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出資,且《股東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兩項
專利在協(xié)議簽署時尚未取得授權,王小龍以尚未獲得授權的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 修訂)》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故王小龍無法作為股東進行工商登記。
鑒于上述情況,各方同意簽署《股東協(xié)議書》并以協(xié)議約定升華電源股權
比例。該約定為協(xié)議主體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經訪談,各方對此不存在任何
爭議糾紛,王小龍的出資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且并未被登記為股東,不
影響《股東協(xié)議書》做為平等主體之間簽署的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故王小龍未出資
并獲得相應股權系各股東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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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華電源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
經查驗升華電源的工商登記資料,升華電源設立時的注冊資本為 600 萬元,
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曾鋼、林文雄、王小龍的訪談確認,升華電源設立時,彭玫、曾
鋼各實際以現(xiàn)金出資 300 萬元。為了使升華電源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與《股東協(xié)
議書》中約定的一致,彭玫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予曾鋼 60 萬元,由曾鋼將合計
360 萬元轉賬予林文雄,再由林文雄進行出資;彭玫剩余的 240 萬元則轉賬予馮
駿,由馮駿進行出資。
根據(jù)四川勤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川勤力驗字[2011]第 C-058
號),截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止,升華電源已收到全體股東以貨幣繳納的注冊資
本合計 600 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 100%。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升華電源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均以現(xiàn)金方式實繳完畢,
且經四川勤力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確認,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
(三)說明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屬瑕疵,歷次股權轉
讓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
規(guī)定。
1、升華電源歷次股權轉讓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股權轉讓合法、合規(guī),
不存在任何潛在糾紛
經本所律師查驗升華電源的工商資料及升華電源股東提供的書面文件,升
華電源自 2011 年 9 月設立之日起至今,共發(fā)生過三次股權轉讓,具體情況如下:
(1) 2015 年 12 月,第一次股權轉讓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升華電源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1)同意林文雄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將持有的升華電源的 192 萬元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32%)轉讓給馮駿;(2)股權轉讓后升華電源注冊資本仍為 600 萬元。股東馮駿
出資 432 萬元,占升華電源注冊資本的 72%;股東林文雄出資 168 萬元,占升華
電源注冊資本的 28%;(3)通過修改后的《四川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文件并經本所律師核查,由于林文雄并非實際股東,
前述股權轉讓僅是為了辦理工商變更,本次股權轉讓的實質是王小龍將其根據(jù)
《股東協(xié)議書》約定在升華電源享有的權益轉讓給彭玫的行為。本次股權轉讓具
體情況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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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出資額 名義轉讓方 名義受讓方 轉讓合同簽訂時間 工商登記時間
林文雄 馮駿 2015.12.25 2015.12.29
192 萬元 實際轉讓方 實際受讓方 轉讓合同簽訂時間 -
王小龍 彭玫 2015.12.25 -
根據(jù)本所律師查驗,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王小龍及林文雄均已出具聲明,
確認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相關代持行為即予結束。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支付憑
證及本所律師對王小龍、林文雄的訪談,截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本次股權轉讓
約定的轉讓對價已全部支付完畢,王小龍及林文雄確認對于本次股權轉讓行為不
存在任何爭議和糾紛。
(2)2016 年 3 月,第二次股權轉讓
2016 年 2 月 12 日,升華電源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1)同意吸收彭玫
為升華電源新股東;(2)同意林文雄將其所持有的升華電源的 168 萬元出資額
(占升華電源注冊資本的 28%)轉讓給彭玫;(3)股權轉讓后升華電源注冊資
本仍為 600 萬元。股東馮駿出資 432 萬元,占升華電源注冊資本的 72%;股東彭
玫出資 168 萬元,占升華電源注冊資本的 28%;(4)通過修改后的《四川升華
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文件并經本所律師核查,由于林文雄并非實際股東,
前述股權轉讓僅是為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根據(jù)《股東協(xié)議書》的約定,林文雄
代曾鋼持有升華電源 28%的股權,故本次股權轉讓彭玫并未向林文雄支付股權轉
讓款,實際是由彭玫與曾鋼另行約定轉讓對價及支付方式。本次股權轉讓具體情
況入下:
轉讓出資額 名義轉讓方 名義受讓方 轉讓合同簽訂時間 工商登記時間
林文雄 彭玫 2016.2.12 2016.3.11
168 萬元 實際轉讓方 實際受讓方 轉讓合同簽訂時間 -
曾鋼 彭玫 2016.1.21 -
根據(jù)本所律師查驗,林文雄已出具聲明,確認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其代
持行為即予結束。
根據(jù)彭玫與曾鋼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本次股權轉讓款首筆支付人民
幣 450 萬元整,剩余款項人民幣 1,200 萬元整由彭玫向曾鋼借款予以支付,雙方
另行簽訂借款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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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1 日,彭玫與曾鋼簽署了由馮駿作為擔保人的《借款協(xié)議》,
就還款期限及利息進行了約定。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支付憑證及本所律師對曾鋼
的訪談,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彭玫已按期向曾鋼償付了按期應支付的
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曾鋼、林文雄的訪談,曾鋼、林文雄確認對于
本次股權轉讓的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和糾紛。
(3)2017 年 12 月,第三次股權轉讓
2017 年 12 月 20 日,升華電源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1)同意吸收升華
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為公司新股東;(2)同意彭玫將所持有的升華電源 60 萬元出資
額(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 10%)分別轉讓給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同意馮駿將所
持有的升華電源 60 萬元出資額(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 10%)轉讓給升華共創(chuàng);
股權轉讓后公司注冊資本仍為 600 萬元。股東馮駿出資 372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
本的 62%;股東彭玫出資 108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18%;升華共創(chuàng)出資 90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15%;升華同享出資 30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5%;
(3)通過修改后的《四川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本次股權轉讓的具體
情況如下:
轉讓出資額 轉讓方 受讓方 轉讓合同簽訂時間 工商登記時間
30 萬元 彭玫 升華同享 2017.12.20 2017.12.20
30 萬元 彭玫 升華共創(chuàng) 2017.12.20 2017.12.20
60 萬元 馮駿 升華共創(chuàng) 2017.12.20 2017.12.20
鑒于彭玫和馮駿為夫妻關系,根據(jù)彭玫及馮駿出具的說明,本次股權轉讓
完成后,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決定由馮駿實際持有升華電源 62%的股權,由彭玫實
際持有升華電源 18%的股權。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支付憑證,本次股權轉讓約定
的轉讓對價已全部支付完畢。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升華電源的實際股權結構與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完
全一致,不存在任何股權代持情形。
根據(jù)查驗升華電源提供的工商檔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支付憑證,并經訪談林
文雄、曾鋼、王小龍,歷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名義股權轉讓雙方均已簽署股權轉
讓協(xié)議,且公司已召開股東會審議,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手續(xù);實際股權轉讓雙方均簽署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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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款項;且各方均確認對于相關股權轉讓的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和糾紛。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標的公司歷次股權轉讓合法、合規(guī)。
2、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清晰,現(xiàn)有股東持有的升華電源股權不存在權屬瑕疵
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曾鋼、王小龍及林文雄的訪談,截至訪談日曾鋼、王小龍
及林文雄確認《股東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代持行為已經結束,上述三人未持有或者
委托他人持有升華電源股權,上述三人對升華電源及升華電源現(xiàn)有股東所持升華
電源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利主張。
根據(jù)升華電源現(xiàn)有股東馮駿、彭玫、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出具的書面承諾
并經本所律師查詢信用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gsxt.gov.cn,查詢日期 2018
年 9 月 25 日),截至查詢日,馮駿、彭玫、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本次交易擬出
售的標的公司股權權屬清晰,不存在質押等權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訴訟、
仲裁、司法強制執(zhí)行等重大爭議或者存在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清晰,現(xiàn)有股東持有的升華電源股
權不存在權屬瑕疵,歷次股權轉讓均履行了相應程序,股權轉讓合法合規(guī),符合
《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guī)定。
四、《問詢函》問題 7:“報告書顯示,2014 年 8 月 16 日和 2015 年 1 月 4
日,升華電源先后與王小龍簽訂了兩份《借款協(xié)議》,合計借給王小龍 109,900
美元。2017 年 5 月 4 日,升華電源將前述債權轉讓給彭玫,并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王小龍。請你公司說明該筆債權轉讓的作價和彭玫
的實際支付情況,如尚未支付,是否構成股東對標的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是否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0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
法>第三條有關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請獨立
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br/> 回復:
(一)債權轉讓的作價和實際支付情況
根據(jù)升華電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支付憑證,升華電源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和 2015 年 1 月 4 日與王小龍簽訂了兩份《借款協(xié)議》,合計借給王小龍 1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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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上述借款系升華電源通過彭玫實際控制的四川起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王
小龍支付現(xiàn)金 109,900 美元。在升華電源賬務處理時根據(jù)資金實際流轉情況確認
為對四川起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應收款,因該公司為彭玫實際控制的公司且升
華電源已于賬目上根據(jù)資金實際流轉情況確認了相應的應收款,故升華電源將對
王小龍的債權轉讓給彭玫,而賬務處理無需進行調整。上述應收款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回。
(二)升華電源目前不存在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的情形
根據(jù)正中珠江出具的《審計報告》,報告期末關聯(lián)方應收款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單位名稱 款項性質 期末余額
彭玫 股東往來款 500.00
四川誠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應收賬款 31.8397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憑證及出具的說明:1、彭玫的欠款已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全部償還;2、升華電源對四川誠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已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收回;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升華電源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方資金占
用的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借款協(xié)議》涉及的應收款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回,
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升華電源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的情形,符合《證
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0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
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
五、《問詢函》問題 8:“報告書標的公司地位及核心競爭力章節(jié)顯示‘升
華電源經過多年的技術和經驗積累,在電源領域的多項關鍵技術領域均取得了
突破,已擁有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的電源技術,在電源領域形成了國內一流的研
發(fā)能力。’無形資產專利權列表顯示升華電源共擁有 30 項專利技術,其中實用
新型專利 25 項,外觀設計專利 2 項,發(fā)明專利 3 項,其中 ZL201410755682.7
為原始取得,ZL201410349582.4 和 ZL201410349615.5 為繼受取得,1 項軟件著
作權亦為繼受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顯示 ZL201410755682.7 的發(fā)明人為韋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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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410349582.4 的發(fā)明人由韋宗超變更為楊燕平,ZL201410349615.5 的發(fā)明
人由胡嘉羽變更為楊燕平。2011 年 9 月 8 日,彭玫、王小龍、曾鋼簽署了《股
東協(xié)議書》,約定彭玫、王小龍、曾鋼各將其所持注冊資本的 5%用于激勵員工,
其中,對于激勵對象蔣德華擬授予注冊資本的 4%,對于激勵對象韋宗超擬授予
注冊資本的 3%。后升華電源于 2011 年 10 月 5 日與蔣德華簽署了《股份權益協(xié)
議》,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與韋宗超簽訂《股份權益協(xié)議》。韋宗超、蔣德華
分別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因上述股權激勵相關問題起訴馮駿、彭玫、王小龍和
升華電源,于 2018 年 7 月、8 月陸續(xù)達成和解。請你公司:
(1)說明涉及韋宗超、蔣德華的《和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解措施及其
執(zhí)行情況,標的公司是否對該等訴訟計提預計負債,如否,進一步說明未計提
預計負債的原因及合理性,標的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額計提費用的情形;
(2)說明是否存在升華電源因未估計預計負債而導致本次交易完成后和解
達成的賠償義務實質上由你公司承擔的情形;
(3)說明韋宗超、蔣德華、胡嘉羽在標的公司的任職情況、時任你公司職
務、主要負責的工作、離職原因以及離職后原工作的交接安排,并結合其專利
發(fā)明和技術貢獻情況,說明韋宗超、蔣德華、胡嘉羽是否曾為標的公司研發(fā)技
術的核心人員,其離職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尤其是技術研發(fā)工作的影響,是否
造成標的公司重大技術損失或核心技術崗位空缺;
(4)說明上述《股東協(xié)議書》《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簽訂背景原因、簽訂過
程、具體內容、實際履約情況,簽訂《股東協(xié)議書》后又簽訂《股份權益協(xié)議》
的原因;說明簽訂《股東協(xié)議書》后是否向韋宗超、蔣德華辦理了股權過戶手
續(xù),如是,進一步說明未在標的公司歷史沿革中披露的原因,如否,進一步說
明未辦理股權過戶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是否清晰,是否存
在權屬糾紛,歷次股權轉讓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
(5)說明升華電源繼受取得上述兩項發(fā)明專利的發(fā)生背景、取得來源、轉
讓人與你公司的關系、具體取得過程等,并進一步說明繼受取得過程是否合法
合規(guī),相關專利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的情形,如是,請說明具體
情況并充分提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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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說明專利 ZL201410349582.4 和 ZL201410349615.5 是否為職務發(fā)明,
如是,進一步說明標的公司對其取得方式為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的原因及合
理性;
(7)說明升華電源現(xiàn)階段核心研發(fā)技術人員的團隊構成、職務、學歷背景、
工作經驗、科研技術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自主發(fā)明專利);對比同行業(yè)可比公
司,說明你公司研發(fā)人員配置、研發(fā)投入和相關激勵措施是否符合電源行業(yè)人
才和技術密集的特征;
(8)結合升華電源的研發(fā)團隊、發(fā)明專利取得來源和技術獲獎情況,說明
報告書中有關升華電源“…經過多年的技術和經驗積累,在電源領域的多項關
鍵技術領域均取得了突破,已擁有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的電源技術,在電源領域
形成了國內一流的研發(fā)能力”的表述是否客觀,升華電源是否存在核心生產技
術主要來自于外部受讓渠道而自主研發(fā)較少的情形或重要研發(fā)技術人員大量流
失的情形;
(9)結合電源行業(yè)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點,說明升華電源為激勵員工而設
置的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員工持股平臺僅包含了一名研發(fā)部助理經理楊宇帆而
未包含其他高級研發(fā)技術人員的原因及合理性;
(10)結合升華電源歷史上核心研發(fā)技術人員的離職情況,說明本次交易
中是否就減少核心技術人才和技術成果流失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如是,詳
細說明措施內容。
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對上述事項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br/> 回復:
(一)韋宗超、蔣德華的《和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解措施及其執(zhí)行情

1、涉及韋宗超《和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解措施及其執(zhí)行情況
經本所律師查驗,2018 年 7 月 2 日,韋宗超與馮駿、彭玫、升華電源簽訂
《和解協(xié)議》,約定:(1)鑒于韋宗超在升華電源曾長期工作,馮駿、彭玫作為
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給付韋宗超稅后人民幣 180 萬元整,作為韋宗超為升華電
源工作多年的獎勵和慰問;(2)《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各方當事人承諾放棄并不
再對各自在相關案件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主張權利;(3)《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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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諾均不得再以股權、股權收益(分紅)、勞動報酬、競業(yè)限制、競業(yè)禁止、
保密協(xié)議等為由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出具(2018)川 0108 民初 3012
號《民事調解書》,就前述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根據(jù)相關支付憑證,彭玫已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約定向韋宗超支付了 180
萬元,和解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
2、涉及蔣德華《和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解措施及其執(zhí)行情況
經本所律師查驗,2018 年 8 月 10 日,蔣德華與馮駿、彭玫、升華電源簽訂
《和解協(xié)議》,主要就以下事項進行了約定:(1)鑒于蔣德華在升華電源曾長期
工作,馮駿、彭玫作為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給付蔣德華稅后人民幣 100 萬元整,
作為蔣德華為升華電源工作多年的獎勵和慰問;依據(jù) 2016 年 5 月 3 日馮駿、升
華電源和蔣德華共同簽署的《協(xié)議》,蔣德華歸還馮駿 135 萬元款項和 7 萬元利
息,合計 142 萬元;以上兩項沖抵后蔣德華最終實際向馮駿、彭玫支付 42 萬元
(稅后)。(2)《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各方當事人承諾放棄并不再對各自在相關案
件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主張權利;(3)《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各方承諾均不得再以
股權、股權收益(分紅)、勞動報酬、競業(yè)限制、競業(yè)禁止、保密協(xié)議等為由提
出任何權利主張。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2018)川 0108 民初 3011
號《民事調解書》,就前述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蔣德華尚
未向馮駿支付上述款項。
(二)不存在升華電源因未估計預計負債而導致本次交易完成后和解達成
的賠償義務實質上由公司承擔的情形
如前所述,和解達成后,標的公司無需承擔賠償義務,亦不存在導致本次交
易完成后和解達成的賠償義務實質上由上市公司承擔的情形。
(三)韋宗超、蔣德華、胡嘉羽在標的公司的任職情況、時任你公司職務、
主要負責的工作、離職原因以及離職后原工作的交接安排,并結合其專利發(fā)明
和技術貢獻情況,說明韋宗超、蔣德華、胡嘉羽是否曾為標的公司研發(fā)技術的
核心人員,其離職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尤其是技術研發(fā)工作的影響,是否造成
標的公司重大技術損失或核心技術崗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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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韋宗超、蔣德華、胡嘉羽在標的公司的任職情況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勞動合同、離職表及說明,韋宗超原任升華電源高級研
發(fā)工程師,主要負責部分產品的研發(fā)工作,因個人身體原因,自 2017 年初起即
未負責具體產品研發(fā),于 2017 年 7 月開始申請休假,并于 2017 年 12 月提交了
離職申請。
蔣德華原任升華電源高級研發(fā)工程師,主要負責部分產品的研發(fā)工作,因個
人家庭原因,自 2017 年即未負責具體產品研發(fā),并于 2017 年 12 月提交了離職
申請。
胡嘉羽現(xiàn)任升華電源生產部經理,目前仍在升華電源任職。
2、韋宗超、蔣德華的離職不會造成標的公司重大技術損失或核心技術崗位
空缺
(1)韋宗超、蔣德華自 2017 年起即未負責具體產品研發(fā),相關工作均已完
成交接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韋宗超、蔣德華在升華電源成立之初均為研發(fā)技術核
心人員之一,后因個人身體、家庭等原因,自 2017 年起即不再負責具體產品研
發(fā)工作,相關工作已交由相關項目小組負責。
(2)韋宗超、蔣德華已承諾不侵犯升華電源的利益
根據(jù)韋宗超、蔣德華與馮駿、彭玫、升華電源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韋宗超、
蔣德華(以下簡稱“承諾人”)承諾不侵犯升華電源的以下利益:
承諾人創(chuàng)業(yè)后,在收到升華電源郵寄或郵件通知相關員工和升華電源有競業(yè)
限制或競業(yè)禁止限制約定后,不得直接或間接聘用相關員工,亦不得以引誘等手
段從升華電源員工處獲取升華電源商業(yè)秘密;承諾人在向市場推出的產品中不得
侵犯升華電源所擁有的有效專利;承諾人在向市場推出的產品不得使用升華電源
現(xiàn)有產品的已經登記的專有技術。
(3)升華電源基于管理制度,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研發(fā)團隊,韋宗超、蔣
德華的離職不會造成升華電源重大技術損失或技術崗位空缺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制度文件及說明,升華電源已建立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用章管理制度》、《績效管理辦法》、《研發(fā)項目獎勵方案》、《知識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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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人才推薦制度》等管理制度,研發(fā)項目和產品均嚴格規(guī)范歸檔,產品資
料完善,員工離職不會給升華電源造成重大技術損失。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核心
技術人員名單,截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升華電源研發(fā)部門共有研發(fā)技術人員
51 人,占員工總人數(shù)的 48.60%,不存在核心技術崗位空缺的情況。
綜上,蔣德華、韋宗超自 2017 年起即未負責產品研發(fā),且升華電源已建立
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及研發(fā)團隊,故其二人離職不會對升華電源的技術研發(fā)工作產
生重大不利影響,亦不會造成升華電源技術重大損失或技術崗位空缺。
(四)說明上述《股東協(xié)議書》《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簽訂背景原因、簽訂
過程、具體內容、實際履約情況,簽訂《股東協(xié)議書》后又簽訂《股份權益協(xié)
議》的原因;說明簽訂《股東協(xié)議書》后是否向韋宗超、蔣德華辦理了股權過
戶手續(xù),如是,進一步說明未在標的公司歷史沿革中披露的原因,如否,進一
步說明未辦理股權過戶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是否清晰,是
否存在權屬糾紛,歷次股權轉讓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符合《重大資產重組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
1、《股東協(xié)議書》及《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簽訂原因及主要內容
經本所律師查驗,2011 年 9 月 8 日,彭玫、王小龍、曾鋼簽署了《股東協(xié)
議書》,約定對于激勵對象蔣德華擬授予注冊資本的 4%,對于激勵對象韋宗超
擬授予注冊資本的 3%,并在合適的時間進行轉讓。如發(fā)生前述激勵對象離開公
司而相應股份空頭時,由彭玫、王小龍、曾鋼共同決定該股份的分配。
《股東協(xié)議書》系升華電源設立時創(chuàng)始股東關于員工激勵計劃的原則性約定,
為了進一步明確前述員工激勵事項,升華電源與激勵對象簽署了《股份權益協(xié)議》,
具體情況如下:
2011 年 10 月 5 日,升華電源與蔣德華簽署了《股份權益協(xié)議》,約定升華
電源將占升華電源全部股份 4%的股份權益轉由蔣德華享有,該股份權益特指紅
利分配權,在任職期間有條件享有,離職時視為自動放棄。
2012 年 5 月 10 日,升華電源與韋宗超簽署了《股份權益協(xié)議》,約定升華
電源將占升華電源全部股份 3%的股份權益轉由韋宗超享有,該股份權益特指紅
利分配權,在任職期間有條件享有,離職時視為自動放棄。
2、《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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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蔣德華《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履行情況
2016 年 5 月 3 日,馮駿、升華電源及蔣德華簽署了《協(xié)議》,約定蔣德華
因購買房產等資金需求,自愿將其被授予的分紅權以 135 萬元的價格回售給馮駿,
該協(xié)議簽訂后,蔣德華不再享有相應的分紅權益。
2018 年 4 月 13 日,蔣德華以升華電源未向其支付股權分紅、未向其公示財
務報告及未經其同意變更股權結構等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確認蔣德華在升華電源享有 4%的股權,請求彭玫履行股權工商變更
登記協(xié)助手續(xù)將其持有的 4%的股權過戶登記到蔣德華名下;請求升華電源向蔣
德華公布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請求彭玫、馮駿、升華電源共同向
蔣德華支付自成立至今的股權分紅暫時共計 480 萬元(待升華電源出示財務報告
后,以升華電源實際利潤按照 4%折算蔣德華股權分紅),王小龍承擔連帶責任。
隨后,馮駿向成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蔣德華向其返還分紅權益受讓
款 135 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返還之日止,合計本息 152.8829 萬元。
2018 年 8 月 10 日,蔣德華與馮駿、彭玫及升華電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經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 0108 民初 3011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
(2)韋宗超《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履行情況
2018 年 4 月 13 日,韋宗超以升華電源未向其支付股權分紅、未向其公示財
務報告及未經其同意變更股權結構等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確認韋宗超在升華電源享有 3%的股權,請求馮駿履行股權工商變更
登記協(xié)助手續(xù)將其持有的 3%的股權過戶登記到韋宗超名下;請求升華電源向韋
宗超公布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請求彭玫、馮駿、升華電源共同向
韋宗超支付自成立至今的股權分紅暫時共計 360 萬元(待升華電源出示財務報告
后,以升華電源實際利潤按照 3%折算韋宗超股權分紅),王小龍承擔連帶責任。
2018 年 7 月 3 日,韋宗超與馮駿、彭玫及升華電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經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 0108 民初 3012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目前
該《和解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
3、未向韋宗超、蔣德華辦理股權過戶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據(jù)《股東協(xié)議書》及升華電源的說明,《股東協(xié)議書》由彭玫、王小龍、
曾鋼簽署,其中員工激勵的相關條款系升華電源設立時創(chuàng)始股東關于員工激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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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的原則性約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前述員工激勵事項,后續(xù)升華電源與韋宗超、
蔣德華另行簽署了《股份權益協(xié)議》,對激勵方式進行了具體約定。
根據(jù)《股份權益協(xié)議》的約定,韋宗超、蔣德華取得的權益特指紅利分配權,
不包含其他權利,因此無需向韋宗超、蔣德華辦理股權過戶手續(xù)。
4、升華電源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
如前所述,馮駿、彭玫、升華電源已分別與韋宗超、蔣德華就《股東協(xié)議書》
《股份權益協(xié)議》相關事項達成《和解協(xié)議》,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的約定,各方
當事人承諾放棄并不再對各自在相關案件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主張權利,且各方承
諾均不得再以股權、股權收益(分紅)、勞動報酬、競業(yè)限制、競業(yè)禁止、保密
協(xié)議等為由提出任何權利主張。針對上述事項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于先后與
2018 年 7 月 3 日及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民事調解書》對涉及韋宗超、蔣德
華的《和解協(xié)議》做出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
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
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备鶕?jù)《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
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
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
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
具日,《和解協(xié)議》相關方對履行《和解協(xié)議》及《調解書》中所確定的權利義
務不存在任何爭議。
根據(jù)升華電源現(xiàn)有股東馮駿、彭玫、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出具的書面承諾并
經本所律師查詢信用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gsxt.gov.cn,查詢日期 2018
年 9 月 26 日),截至查詢日,馮駿、彭玫、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本次交易擬出
售的標的公司股權權屬清晰,不存在質押等權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訴訟、
仲裁、司法強制執(zhí)行等重大爭議或者存在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升華電源股權結構
清晰,現(xiàn)有股東持有的升華電源股權不存在權屬瑕疵,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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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guī)定。
(五)說明升華電源繼受取得上述兩項發(fā)明專利的發(fā)生背景、取得來源、
轉讓人與你公司的關系、具體取得過程等,并進一步說明繼受取得過程是否合
法合規(guī),相關專利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的情形,如是,請說明具
體情況并充分提示風險;
1、升華電源繼受取得上述兩項發(fā)明專利的背景及過程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上述兩項繼受取得的專利,是出于保護升華電源專利
技術、防止專利技術在申請過程中泄露及向競爭對手保密的目的,先以楊燕平的
名義申請專利,并在適當?shù)臅r候由升華電源受讓。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專利轉讓協(xié)議》及相關專利權的變更通知書,升華電
源與楊燕平于 2017 年 6 月簽署了《專利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相關專利權轉讓給
升華電源。雙方于 2017 年 8 月完成了相關專利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及本所律師對楊燕平的訪談,該等專利權為無償轉讓,
沒有實際支付價款。
2、上述兩項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現(xiàn)為升華電源,不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屬糾

根據(jù)本所律師對楊燕平的訪談確認,楊燕平為彭玫朋友,并非升華電源員工
前述專利實際為升華電源研發(fā),委托楊燕平作為權利人申請專利授權,現(xiàn)雙方已
完成權利人變更手續(xù),升華電源與楊燕平就專利權轉讓事項不存在任何糾紛。
經核查雙方簽署的《專利轉讓協(xié)議》,相關專利權的變更通知書、專利權證
書、專利證明,并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wǎng)站(查詢日期 2018 年 9 月 26 日),
該等專利權人現(xiàn)為升華電源,不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的情形。
綜上,升華電源繼受取得上述兩項發(fā)明專利系出于保護升華電源專利技術的
目的,升華電源就該等專利權的取得與轉讓方簽署了協(xié)議,并履行了相關變更登
記程序,繼受取得過程合法合規(guī),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該等專利權
人為升華電源,不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的情形。
(六)標的公司對前述兩項專利取得方式為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的原因
及合理性;
根據(jù)升華電源出具的說明,專利 ZL201410349582.4 和 ZL201410349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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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升華電源的員工在生產及研發(fā)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為升華電源相關員工
的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升華電源。由于前述兩項專利權系出于專利技術保
密的目的,先以他人的名義申請再向升華電源進行轉讓,因此,根據(jù)雙方簽署的
《專利轉讓協(xié)議》及相關專利權的變更通知書,升華電源取得該等專利權的方式
為繼受取得。
(七)說明升華電源現(xiàn)階段核心研發(fā)技術人員的團隊構成、職務、學歷背
景、工作經驗、科研技術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自主發(fā)明專利);對比同行業(yè)可比
公司,說明你公司研發(fā)人員配置、研發(fā)投入和相關激勵措施是否符合電源行業(yè)
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征
1、升華電源技術團隊主要構成情況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人員名單,升華電源技術團隊主要成員構成如下:
序號 姓名 標的公司任職 學歷 工作經驗 科研技術成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雙緣調制的開關功率變換器數(shù)
字控制技術研究”
1 許*** 總工程師 博士 29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脈沖序列調制開關功率變換器控制
技術研究”
經理、副總工程
2 李*** 本科 13 Mos 優(yōu)化電路

項目經理、研發(fā) 保護電路供電裝置
3 楊*** 本科 13
部助理經理 脈沖信號保護電路及輸出裝置
峰值電流檢測裝置
4 孔***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9
輸入源瞬時中斷供電裝置
5 范***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9 電流精確檢測裝置
6 馬***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8 高功率模塊電源電路板
防浪涌繼電器
7 唐***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7
恒流充電啟動裝置
8 李***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17 脈沖信號保護電路
9 陳***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30 高功率密度交流電源模塊
10 彭***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9 PCB 外殼
11 劉***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1 模塊電源防損側條
12 王***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6 同步啟動方法及應用
13 覃***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6 浪涌抑制并聯(lián)電路
14 楊***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9 模塊電源屏蔽墊片
15 彭***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7 高功率密度轉換電路板
28
16 楊***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6 數(shù)字化控制電源組件
17 于***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7 主機確定裝置
18 徐***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9 MOS 管驅動電路
19 陳***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20 高功率密度電源模塊
20 樊***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4 無延遲半自驅動整流電路及整流器
21 陳***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22 磚型濾波模塊及組件
22 羅***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10 混合集成電路
23 劉***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4 高壓電源模塊
24 何***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27 低壓電源模塊
25 劉***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7 功率變換裝置及控制方法
26 羅***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6 同步整流 Mos 切換電路
27 余***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4 AC-DC 電源模塊
28 伍***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6 開關啟動電路
29 宋***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6 定制電源產品
30 曾***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3 定制電源產品
31 袁***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5 定制電源產品
32 魯***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3 模塊電源產品
33 王***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1 高壓電源模塊
34 袁***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3 高壓電源模塊
35 潘***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10 高效率電源模塊產品
36 鄒*** 研發(fā)工程師 本科 6 大功率密度模塊電源
37 宮*** 研發(fā)工程師 碩士 6 大功率密度模塊電源
38 劉*** 研發(fā)工程師 大專 14 絕緣電磁屏蔽盒
2、升華電源研發(fā)人員配置、研發(fā)投入和相關激勵措施情況
(1)研發(fā)人員配置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經過多年發(fā)展,升華電源已經擁有一支經驗豐富、
專業(yè)領先的技術人才隊伍,核心技術人員均為多年從事電源產品研發(fā)的行業(yè)專家。
同時,升華電源內部也制定了良好的人才培養(yǎng)和選拔機制,形成穩(wěn)定的人才隊伍?!?br/> 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升華電源共有員工 100 名,其中,研發(fā)技術人員共 47
名,占比達 47.00%。從員工受教育程度來看,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8 人,占
總人數(shù)的 8.00%,本科學歷 35 人,占總人數(shù)的 35.00%。截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
29
升華電源研發(fā)部門共有研發(fā)技術人員 51 人,占員工總人數(shù)的 48.60%。
根據(jù)可比上市公司公告的重組報告書或 2017 年年報,近年來軍工行業(yè)并購
交易中,從事軍工電子信息業(yè)務的相關公司的研發(fā)人員情況如下:
上市公司 標的公司 研發(fā)技術人員占比 碩士以上學歷占比 本科學歷占比
雷科防務 奇維科技 69.16% 33.50% 47.63%
閩福發(fā) A 南京長峰 53.72% 20.20% 35.40%
皖通科技 賽英科技 42.86% 6.12% 25.51%
新雷能 - 35.54% 4.71% 24.50%
平均值 50.32% 16.13% 33.26%
升華電源 47.00% 8.00% 35.00%
注:因重組報告書中未披露標的員工構成情況,奇維科技、長沙韶光、南京長峰人員構成以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報為依據(jù)。
綜上,從研發(fā)人員構成和員工受教育程度來看,升華電源的人員構成符合電
源行業(yè)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征。
(2)研發(fā)投入情況
根據(jù)正中珠江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相關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報告期內升
華電源和可比公司研發(fā)投入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T T-1 T-2
上市公司 標的公司 研發(fā) 收入 研發(fā) 收入 研發(fā) 收入
費用 占比 費用 占比 費用 占比
雷科防務 奇維科技 439.48 9.72 613.44 11.21 723.69 15.81
閩福發(fā) A 南京長峰 9,200.52 25.23 9,172.74 30.22 9,224.44 31.62
皖通科技 賽英科技 600.15 10.00 537.05 12.87 672.11 19.77
新雷能 - 3,635.31 18.21 6,947.04 20.06 6,590.95 18.90
平均值 3,468.87 15.79 4,317.57 18.59 4,302.80 21.53
升華電源 380.85 9.71 1,235.49 17.84 1,376.32 20.97
注:T 為收購當年或最近一年/一期,T-1 為收購前一年或最近一年前一年,T-2 為收購前兩年或最近
一年前兩年。
由上表可知,從研發(fā)費用占營業(yè)收入的比例來看,升華電源與可比公司一致,
符合電源行業(yè)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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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勵措施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升華電源通過對研發(fā)人員提供有競爭力的報酬、對
研發(fā)人員專利申請?zhí)峁┆剟畹却胧员U仙A電源技術先進性?!?br/> 綜上,升華電源的核心技術人員構成、研發(fā)投入與營業(yè)收入的比例及激勵措
施,符合電源行業(yè)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征。
(九)結合電源行業(yè)人才和技術密集的特點,說明升華電源為激勵員工而
設置的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員工持股平臺僅包含了一名研發(fā)部助理經理楊宇帆
而未包含其他高級研發(fā)技術人員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升華電源設置升華同享、升華共創(chuàng)員工持股平臺,主
要系為激勵創(chuàng)始員工團隊。楊宇帆已在升華電源工作多年,目前擔任升華電源總
經理助理、研發(fā)部助理經理,均屬于標的公司重要崗位。鑒于楊宇帆對升華電源
作出較大貢獻,經升華電源管理層一致同意,成為本輪股權激勵對象之一。
對此,升華電源核心員工均已出具確認函,認可升華電源上述股權激勵方案,
且對升華電源現(xiàn)有的各項激勵措施表示認可,確認函內容如下:
“本人作為四川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認同公司企業(yè)文化,尊重并認
可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同時,本人認為本人目前的薪酬待遇在業(yè)內具有競爭力,
公司設置的股權激勵方案為公司管理者綜合評判作出,本人尊重管理者作出的激
勵方案,對之無異議。
本人將繼續(xù)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服務于公司的長期
發(fā)展和做大做強。”
(十)結合升華電源歷史上核心研發(fā)技術人員的離職情況,說明本次交易
中是否就減少核心技術人才和技術成果流失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如是,詳
細說明措施內容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升華電源內部制定了良好的人才培養(yǎng)和選拔機制,形
成穩(wěn)定的人才隊伍。報告期內,升華電源未出現(xiàn)核心技術人員大規(guī)模流失及其它
重大變動情況。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標的公司人員
的穩(wěn)定性,減少核心技術人才和技術成果的流失: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將保持標的公司員工的勞動關系不變,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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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人員的穩(wěn)定性
《股權購買協(xié)議》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同意升華電源繼續(xù)履行與員
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上市公司同意保持升華電源管理層人員穩(wěn)定,并授予升華電
源現(xiàn)有管理團隊對升華電源日常業(yè)務經營和發(fā)展的相應決策權,交易對方承諾應
該采取相應措施,保持升華電源原有管理層的穩(wěn)定。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標的公司的員工的勞動關系將維持不變,以保障標
的公司人員的穩(wěn)定性。同時,上市公司將升華電源員工納入體系內部,統(tǒng)一進行
考核。升華電源現(xiàn)有的員工與上市公司現(xiàn)有員工一樣平等的享有各項激勵措施,
有利于激發(fā)標的公司人員的積極性。
2、交易協(xié)議中已明確鎖定馮駿的任職期限,同時,馮駿、彭玫需購買一定
金額的上市公司已發(fā)行上市股票
根據(jù)《股權購買協(xié)議》,馮駿承諾在交易開始后(以交割完成日為準)36
個月內不能以任何原因主動從公司離職。若有違約,每提前離職 12 個月,將以
其實際除稅所得的 20%向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協(xié)議約定,在業(yè)績承諾
期內,馮駿、彭玫將共同購買上市公司發(fā)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合計購買金額不
低于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后實際所得
金額的 30%。
馮駿、彭玫系升華電源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者,對升華電源的生產經營具
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升華電源的主要客戶資源均來源于馮駿、彭玫,且二人
較好地組織了升華電源的研發(fā)流程、研發(fā)體系,并對研發(fā)人員進行了有效的管理,
對升華電源核心技術的取得亦具備較為重要的影響。通過上述條款,有效保證了
馮駿、彭玫的穩(wěn)定性,保持其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3、本次交易設置了超額業(yè)績獎勵的有關條款
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馮駿、彭玫、升華共創(chuàng)、升華同享簽署的《標的資產業(yè)
績承諾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了獎勵安排的有關條款,升華電源在完成承諾凈利潤的
前提下,對補償期內累積實現(xiàn)凈利潤超過補償期內累積承諾凈利潤部分的 50%部
分,升華電源可以對核心業(yè)務人員進行現(xiàn)金獎勵。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中就減少核心技術人才和技術成果流失采取了相應的保
障措施。
32
六、《問詢函》問題 10:“報告書顯示,王小龍曾承諾升華電源獨家享有
大功率模塊電源及其散熱結構專利和高功率大電流輸出的模塊電源專利的使用
權,并保證自升華電源成立開始并在存續(xù)期間使用該兩項專利,不為此專利的
使用支付任何費用,兩項專利的發(fā)明人和擁有人均分別為王小龍和王小云;王
小龍于 2015 年 12 月將由他人代持的其所有全部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彭玫,退
出升華電源;升華電源無形資產專利權中未包含上述兩項專利權,而生產技術
情況部分顯示升華電源大功率模塊電源技術和通用模塊電源技術水平位于國際
先進水平。請你公司:
(1)說明王小龍退出前在標的公司的職位、主要負責的工作、退出原因、
其退出后原負責工作的后續(xù)安排,其是否為你公司研發(fā)技術的核心人員,評估
并說明其離職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尤其是技術研發(fā)工作的影響,是否造成公司
重大技術損失或核心技術崗位空缺;
(2)說明王小龍發(fā)明的上述兩項專利技術使用權是否為標的公司核心技術,
標的公司現(xiàn)行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仍使用上述兩項專利技術,如是,進一步說
明繼續(xù)使用是否獲得了合法授權、是否存在因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而導
致法律糾紛的情形,如是,請進行風險提示;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fā)表明確意見?!?br/> 回復:
(一)王小龍退出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1、王小龍未在升華電源任職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并經本所律師訪談王小龍,自升華電源設立之日起,王
小龍未與升華電源簽署過勞動合同,且未參與升華電源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2、王小龍退出升華電源的原因
2015 年 12 月,王小龍出于對個人生活規(guī)劃及資金需求的考慮,經各方協(xié)商
一致,王小龍將由林文雄代持的升華電源股權轉讓給彭玫,完全退出升華電源。
3、王小龍退出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升華電源設立時,由于王小龍具備相關技術經驗,因
此對升華電源的經營和研發(fā)有良好的促進和一定的指導作用。但由于其未參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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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電源的生產經營,因此王小龍的退出不會對標的公司生產經營特別是技術研發(fā)
工作造成重大影響,不會造成公司重大技術損失或核心技術崗位空缺。
根據(jù)升華電源提供的制度文件及說明,升華電源已建立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用章管理制度》、《績效管理辦法》、《研發(fā)項目獎勵方案》、《知識產
權管理辦法》、《人才推薦制度》等管理制度,研發(fā)項目和產品均嚴格規(guī)范歸檔,
產品資料完善,自升華電源成立之日起,未發(fā)生重大技術損失的情況。根據(jù)升華
電源提供的核心技術人員名單,截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升華電源研發(fā)部門共有
研發(fā)技術人員 51 人,占員工總人數(shù)的 48.6%,不存在核心技術崗位空缺的情況。
(二)王小龍發(fā)明的上述兩項專利技術使用權不是標的公司的核心技術,
標的公司現(xiàn)行生產經營過程不依賴于上述兩項專利
根據(jù)升華電源的說明,王小龍發(fā)明的上述兩項專利主要在升華電源設立時供
研發(fā)某項目使用,其對該項目而言具有有益的輔助功能,但不構成該項目產品的
核心技術,亦不是該項目技術的全部。同時,在開發(fā)該項目產品過程中,升華電
源技術團隊形成了新的電源設計結構,并對該項成果申請了專利號為
2014103495824 、 2014103496155 、 2014204053037 、 2014204053041 和
201420405322X 的 5 項專利。
根據(jù)升華電源及其下屬子公司所持有的專利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
《證明》,并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wǎng)站相關信息,截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升
華電源持有 30 項專利權,均取得了相關專利證書,且專利權人均為升華電源,
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
因此,升華電源目前生產、銷售的相關產品系基于升華電源研發(fā)的新專利成
果和相關技術秘密,不依賴于前述兩項專利。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式肆份。
34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之一》的簽署頁]
負 責 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唐 詩
孟文翔
2018 年 月 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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