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雷曼光電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關 于
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
會規(guī)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
業(yè)規(guī)則(試行)》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召開的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會議召開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他規(guī)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
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fā)表意見。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
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出具本法
律意見書有關的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fā)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雷
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
會通知》),并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刊登了《關于增加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
暨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經本所
律師審查,公告載明了股東大會的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出席會議人員的資
格和出席會議的辦法,說明了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
議并參加表決的權利等。所有議案已在《大會通知》及《補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相關
議案內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進行?,F場會議于 2017
雷曼光電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區(qū)西麗白芒百旺信工業(yè)園區(qū)二區(qū)八棟五樓會議室
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李漫鐵先生主持。同時,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
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平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
票的時間為:2017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過深圳證
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時間為:2017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容與公
告內容一致。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與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其具有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符合我國
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0 人,代表股份共計
186,370,234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49,787,153 股的比例為 53.2810%。出席本
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為 2017 年 3 月 10 日下午收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股東均持有股東相關證明,代理人均
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共計 3 人,代表股
份共計 18,3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49,787,153 股的比例為 0.0052%,參加網
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了認證。
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13 人,代表股份共計 186,388,534 股,占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49,787,153 股的比例為 53.2863%。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東(或股東代理人)7 人(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數 8,456,553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49,787,153 股的比例為 2.4176%。
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jiān)
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等相關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人員均具有相應資格,符合我國相關法
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其資格合法有效。
雷曼光電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就《大會通知》及《補充通知》
列明的議案進行表決,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在規(guī)定的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了表決權,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結束后,公司按規(guī)定指定的股東
代表、監(jiān)事及本所律師對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監(jiān)票、計票,并當場公布最終
的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如下:
1、《關于終止與的議案》,同意 186,388,434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99%;反對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
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該項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 8,456,453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
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99.9988%;反對 10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
持表決權的 0.0012%;棄權 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0.0000%。
2、《關于簽署之補充
協議的議案》,同意 186,388,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99.9999%;反對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該項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 8,456,453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
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99.9988%;反對 10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
持表決權的 0.0012%;棄權 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0.0000%。
3、《關于債權轉讓暨關聯交易的議案》,該議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股東李漫鐵
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東王麗珊、李躍宗、烏魯木齊杰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烏
魯木齊希旭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回避表決。該議案的表決結果為: 同意
8,809,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89%;反對
雷曼光電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11%;棄權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該項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 8,456,453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
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99.9988%;反對 10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
持表決權的 0.0012%;棄權 0 股,占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
0.0000%。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事項與《大會通知》及《補充通知》公
告的擬審議提案一致,也未出現審議過程中對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的表
決程序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人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符合我國相
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五份。
(以下無正文,接簽署頁)
雷曼光電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此頁無正文,為《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吳波
經辦律師:黃文娟
經辦律師:張芬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