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旭光電: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關于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的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北路 38 號安聯(lián)大廈 9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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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五月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關于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并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
范性文件(以下統(tǒng)稱“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簡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指派律師(以
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開的 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
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
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yè)務執(zhí)業(yè)規(guī)則(試行)》等法律規(guī)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
具日以前已經發(fā)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fā)
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
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
員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fā)表意見,而不對本次股
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和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和數(shù)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合法性
發(fā)表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
大會有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假定公司所提
供的文件、數(shù)據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真實、準確、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簽
字和印章是真實的,所提供給本所的副本或復印件與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響本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將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于上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
勤勉盡責的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關于
召開 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開 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董事會分別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召開 2017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告的《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 2017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更新后)》(以下統(tǒng)稱“股東大會通知”),公司董事
會已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了本次
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會議召開方式、出席對象、現(xiàn)場會議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
記方法等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F(xiàn)場會議按照股東大會
通知中公告的時間和地點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路甲 23 號
臨 5 院的公司綜合會議室召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
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時間為 2018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中的
任意時間。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議及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
董事會召集,召集人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根據現(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等文件,出席對象為在股權登記日(2018 年 5 月 7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東或其
代理人?,F(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shù)為 1,256,945,82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21.94%。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統(tǒng)計數(shù)據,通過網絡投票系統(tǒng)進
行投票的股東共 19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41,497,764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shù)的 0.7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tǒng)參加表決的股東,其身份已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進
行認證。
通過現(xiàn)場和網絡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含股東代理人)(“中小投資者”
指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
的其他股東)共 28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 46,605,272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shù)的 0.81%。
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
會,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現(xiàn)場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如下議案:
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 《公司 2017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3. 《公司 2017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4. 《公司 2017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6. 《關于續(xù)聘 2018 年度財務及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7. 《關于 2018 年日常關聯(lián)交易預計的議案》;
8. 《關于修改的議案》;
9. 《關于為控股子公司簽訂的債權提供擔保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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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于同意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申龍客車有限公司向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申請銀行貸款并為之提供擔保的議案》。
議案 5 和議案 8 為特別表決事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中公告的擬審議議案一致,審議事項已經
公司八屆董事會三十五次董事會、八屆三十四次董事會、八屆三十二次董事會及八屆二
十次監(jiān)事會議審議通過,詳見 2018 年 4 月 20 日、2018 年 4 月 14 日及 2018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香港商報》、《上海證券報》和巨
潮資訊網的公告。
五、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
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逐項進行表決,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
《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了計票和監(jiān)票。
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統(tǒng)
計數(shù)據。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tǒng)計了現(xiàn)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根據合并統(tǒng)計后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如下:
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2. 《公司 2017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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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3. 《公司 2017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4. 《公司 2017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6. 《關于續(xù)聘 2018 年度財務及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7. 《關于 2018 年日常關聯(lián)交易預計的議案》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46,605,272 股,其中,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
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8. 《關于修改的議案》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8,344,491 股,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9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
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6,5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79%;反對 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2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9. 《關于為控股子公司簽訂的債權提供擔保的議案》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6,931,6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88%;反對 1,5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2%;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5,093,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6.76%;反對 1,5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3.24%;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10.《關于同意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申龍客車有限公司向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申請銀行貸款并為之提供擔保的議案》
本議案有效表決票股份總數(shù)為 1,298,443,591 股,其中,同意 1,296,984,4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9.89%;反對 1,4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11%;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 45,14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96.87%;反對 1,4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3.13%;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
表決結果:通過。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
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蓋章及本所經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關于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王清友_______________ 高平均_______________
梁 峰_______________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