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信達: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
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8年4月16日14:50
網(wǎng)絡投票時間: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其中: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4
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4月15日15:00
至2018年4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廈門市湖里區(qū)泗水道669號國貿(mào)商務中心十二樓會議
室
3、召開方式:現(xiàn)場投票及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杜少華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本次會議出席的股東及股東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649,859股,占公司
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為30.1638%。其中: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5
人,代表股份122,649,85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30.1638%;網(wǎng)絡投票的股
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0.0000%。
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東)3
人,代表股份488,25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0.1201%。其中:通過現(xiàn)場投
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488,25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0.1201%;通過網(wǎng)絡
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0.0000%。
2、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情況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xiàn)場會議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二)表決情況:
1、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的議案
投票情況: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東)的表決
情況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關于公司掛牌轉讓信息大廈部分房屋資產(chǎn)的議案
投票情況: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東)的表決
情況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3、關于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回報規(guī)劃(2018-2020 年)的議案
投票情況: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東)的表決
情況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0000%;反對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
的 0.0000%;棄權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福建遠大聯(lián)盟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鄧再強、李欣律師
3、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貴司《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人員及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福建遠大聯(lián)盟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