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通電子:獨立董事制度(2018年2月)
證通電子獨立董事制度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制度
(2018 年 2 月修訂)
證通電子獨立董事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2
第二章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 3
第三章 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 ....................... 4
第四章 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 6
第五章 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 7
第六章 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 8
第七章 附則 ............................................. 9
證通電子獨立董事制度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或“本公司”)規(guī)范運作,維護公司利益,保障全體股東,特別是中
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參照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jù)《公司法》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
與本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的董事。
第三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
董事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擬任職上市公
司、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獨立
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公司設獨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會計專業(yè)人士。
會計專業(yè)人士是指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具有會計、審計或財務
管理專業(yè)的高級職稱、副教授或以上職稱、博士學位的人士。
第五條 獨立董事出現(xiàn)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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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指導意見》要求
的人數(shù)時,公司應按規(guī)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shù)。
第六條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
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第二章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 擔任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具備擔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資格;
(二) 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
(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則;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jīng)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
必需的工作經(jīng)驗;
(五)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
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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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
其直系親屬;
(五)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yè)提
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務的中介
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
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
業(y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的單位任職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單位的
控股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jīng)具有前六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八)最近十二個月內,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任職及曾任職的單
位存在其他影響其獨立性情形的人員;
(九)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十)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有不
良記錄情形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或獨立董事:
(十一)中國證監(jiān)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有獨立性的其他
人員。。
第三章 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
份 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jīng)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 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yè)、學歷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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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的工作經(jīng)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
立性發(fā)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應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
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fā)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
布上述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股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
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jiān)
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
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對中國證監(jiān)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
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
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異議的情況
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
連選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十五條 獨立董事連續(xù) 3 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
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獨立董事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的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
予以撤換。
第十六條 除出現(xiàn)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事
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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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
職理由不當?shù)?,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
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應當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
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四章 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第十九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享有以下特別
職權:
(一) 重大關聯(lián)交易(公司擬與關聯(lián)自然人達成的總額高于
30 萬元、與關聯(lián)法人達成的總額高于 300 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值的 0.5%的關聯(lián)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
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
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jù)。
(二)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 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 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
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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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前述職權外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 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第五章 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以下公司重大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對公司現(xiàn)有或新發(fā)生
的總額高于 300 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值的 0.5%的借款
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fā)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fā)表意見及其障
礙。
第二十四條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
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xiàn)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
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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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權。凡須經(jīng)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
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補充。
當 2 名或 2 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
聯(lián)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
會應予以采納。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
應當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七條 公司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xié)助,如介紹情
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
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
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
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shù)穆少N。津貼的標準應當
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
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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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
低獨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
司章程》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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