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飛光電: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以
書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fā)出關于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
十四次(臨時)會議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公司會議室以現(xiàn)場方式召
開。應參加董事 5 人,實參加董事 5 人,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符合
《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會議由公司董事長
邢其彬先生主持。
經(jīng)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會議以 4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的表決結(jié)果,審議通過了《關
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董事高四清先生屬于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作為關聯(lián)董事,回避表決。
為保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股權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公
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以下事宜:
(1)授權董事會確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2)授權董事會在公司出現(xiàn)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時,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方法對限制性股
票數(shù)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數(shù)量進行相應的調(diào)整;
(3)授權董事會在公司出現(xiàn)資本公積轉(zhuǎn)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時,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方法對授予價格
進行相應的調(diào)整;
(4)授權董事會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辦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xié)議書》;
(5)授權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資格和解除限售條件進行審查確認,
并同意董事會將該項權利授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行使;
(6)授權董事會決定激勵對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權董事會辦理激勵對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請、向登記結(jié)算公司申請辦理有關登記結(jié)算業(yè)務、
制訂修改公司章程方案、辦理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但有關文件明確規(guī)定需
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8)授權董事會辦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9)授權董事會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變更與終止,包括但不限于取
消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資格,對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
辦理已死亡的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繼承事宜,終止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但有關文件明確規(guī)定需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10)授權董事會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行管理和調(diào)整;
(11)授權董事會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關文
件明確規(guī)定需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12)授權董事會為本次激勵計劃的實施聘請財務顧問、會計師、律師、證
券公司等中介機構(gòu);
(13)授權董事會的授權期限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權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本次股
權激勵計劃或公司章程有明確規(guī)定需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可由
董事長或其授權的適當人士代表董事會直接行使。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需經(jīng)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二、會議以 5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的表決結(jié)果,審議通過了《關
于變更公司住所并修訂的議案》
具體內(nèi)容詳見同日刊登于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創(chuàng)業(yè)板信息披露網(wǎng)站巨潮資訊
網(wǎng)(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修訂案》。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需經(jīng)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會議以 5 票同意、0 票反對、0 票棄權的表決結(jié)果,審議通過了《關
于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議案》
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邢其彬先生(目前直接持有本公司 23.13%股份)
提議,將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關于變更公司住所并修訂的議案》作為
臨時提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根據(jù)《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
的相關規(guī)定,董事會同意將該議案作為臨時提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
會審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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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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