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jù)《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歐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我們作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獨立董事,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現(xiàn)就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
審議的相關事項發(fā)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獨立意見
我們認為: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保障不影響募投項目和募集資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蘇州歐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歐普”)使用
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理財產(chǎn)品,不會影響募集資金項
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
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及蘇州歐普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
銀行理財產(chǎn)品的決策程序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
修訂》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
我們同意公司及蘇州歐普使用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6 億元(含 6 億元)的部分閑
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理財產(chǎn)品。在上述額度范圍內授權公司
及蘇州歐普管理層具體負責辦理實施,在授權有效期內該資金可滾動使用,授權期限
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此頁無正文, 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
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鄧小洋:
林良琦:
姜省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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