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精密: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
關于蘇州東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承義證字[2017]第 130 號
致:蘇州東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蘇州
東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精密”)的委托,指派本所司慧、夏
彥隆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就東山精密召開 2017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
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是由東山精密第四屆董事會召集,會議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網站上。本
次股東大會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
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經核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15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
份數(shù) 250,525,258 股,均為截至 2017 年 7 月 4 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東山精密股東。東山精密董事、監(jiān)事、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律師也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
格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由東山精密第四屆董事會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進行了公告。本次股東大會沒有臨時提案。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人資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表
決程序,采取現(xiàn)場書面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
議的提案進行了表決。兩名股東代表、一名監(jiān)事和本律師對現(xiàn)場會議的表決票進
行了清點和統(tǒng)計,并當場宣布了表決結果,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沒有
提出異議。網絡投票結果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
果如下:
審議通過了《關于與江蘇省鹽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簽署的議案》。
總表決結果:同意票 250,525,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shù)的 100%;反對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的 0%;棄權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的 0%。
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票 53,38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
資者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反對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
有表決權股份的 0%;棄權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表決權股
份的 0%。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與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致。本次股東大會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東山精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
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此頁無正文,為承義證字[2017]第 130 號《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鮑金橋
經辦律師:司 慧
夏彥隆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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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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